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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進一步明確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1-01瀏覽量:788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支行:

          為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進一步發揮政策積極效應,搞好新舊政策銜接,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進一步做好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72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明確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補貼范圍。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創辦各類創業實體(含社會團體、事務所等),持有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的下列人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

          1.大中專畢業生(以下簡稱“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年度在校生、休學創業普通高校大學生,包括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留學回國及港澳臺高校畢業生。

          2.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以下簡稱“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指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畢業5年內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以及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畢業年度在校生。

          3.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登記失業人員”)。包括: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含靈活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并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

          4.返鄉農民工。指本市戶籍農村勞動者離開戶籍所在街道(鎮)從事第二、三產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返回戶籍所在區(市)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5.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創辦創業實體后6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

          ()補貼標準。對于2011101-2015623日期間創辦創業實體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5000元;對于2015623日以后創辦創業實體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為1萬元。

          ()補貼條件。

          1.創業者須取得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的時間在2011101日以后,且在失業登記、畢業證、休學創業證明注明時間之后或在畢業年度時間范圍內。對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未辦理失業登記人員,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時間需在解聘備案時間之后。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需辦理解聘備案手續。失業登記時間是指城鄉勞動者在創業前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的時間。補發、換發《就業創業證》人員以及創業者辦理失業登記后創辦多個創業實體的,失業登記時間以首次創業前的證件辦理時間為準。

          2.創業者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時應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并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其中,注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者,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時,需按規定在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需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3.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且變更后經營時間符合以上規定的,可申領補貼。

          4.對一次性創業補貼,同一個創業實體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實施期間,符合條件但從未申請過補貼的創業者多次創業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則補報,予以補貼。

          (四)所需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2.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原件,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

          3.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書認定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原件;畢業年度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休學創業大學生應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

          (五)申領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申領條件的創業者,可登陸青島就業網、青島微就業微信平臺、智慧人社手機APP等網辦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或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

          2.受理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預約并完成現場核實。現場核實無異議的,通過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予以確認,并在《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后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區市審批。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并在青島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4.資金撥付。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六)扶持期限。一次性創業補貼扶持期限1年,從補貼申請受理當月起計算。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人員1年內納入就業創業管理,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創業者,一次性創業補貼扶持期限計算至退休月份。

          (七)現場核實。各區(市)通過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或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實和臨時核實相結合的措施對創業實體是否正常經營進行現場核實。對提報虛假材料、虛構創業事實、未開展或中斷正常經營活動的,不予審核通過,不予發放或追回一次性創業補貼。現場核實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注冊地區(市)、街道(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補貼申請受理期間,組織實施1次現場核實;在創業者政策扶持期限內,至少組織實施1次現場核實。現場核實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核實后制作現場核實記錄(紙質件)并由核實人簽字確認。

          (八)補貼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政策扶持期限內終止創業的,應按照剩余扶持月數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終止創業時間以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注銷時間、創業者主動申請退費時間為準。對中斷、停繳社會保險費3個月及以上并經現場核實確認終止創業的,以中斷、停繳社會保險費時間為終止創業時間。對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形的,以最早情形時間為準。對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的,各區(市)應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進行標注。一次性創業補貼退費由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審核,并按原資金撥付渠道退回。

          二、關于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補貼范圍。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各類人員,在青島行政區域內首次創辦小微企業領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常經營并在創業實體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可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補貼標準。對于2013101-2014930日期間工商注冊的創業實體,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標準為1萬元;對于2014101日以后工商注冊的創業實體,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標準為1.2萬元,其中吸納就業1人以上的(不含創業者本人),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標準為2萬元。

          (十一)補貼條件。

          1.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時間在201310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業的創辦者應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含補繳月份),其中,申領2萬元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還需至少1名職工在該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

          3.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人員,須為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對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已創辦企業且正常經營,2014101日之后在我市再次創辦小微企業,吸納就業1人以上并通過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視為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并可以補報補貼。創業者連續參保的,在其不同創業實體內繳納社會保險繳費時間可合并計算。

          4.對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同一個創業實體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申領享受一次。

          (十二)所需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2.營業執照原件,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創業的需提供有效變更證明。

          3.吸納就業人員的需提供申領補貼前6個月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原件。

          (十三)申領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申領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者,可登陸青島就業網、青島微就業微信平臺、智慧人社手機APP等網辦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或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

          2.受理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補貼資格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通過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予以確認,并在《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后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區(市)審批。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并在青島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4.資金撥付。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三、關于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十四)補貼范圍和條件。符合一次性創業補貼申領條件的人員創辦的創業實體,以及法定勞動年齡內各類人員首次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人員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1.創業實體、小微企業的營業執照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的注冊時間在2013101日以后。對登記注冊時間在2013101日以前,截止補報日從未領取過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的創業實體,可按照補報日仍在其創業實體穩定就業的人數,補報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2.創造崗位新招用大中專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高級技工學校及技師學院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4個月(含4個月),且申領補貼時勞動合同正常履行、社會保險正常繳納。

          招用人員不含創業者本人、勞務派遣機構派遣至用工單位人員。對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每個創業實體或小微企業只能申領享受一次。

          (十五)補貼標準。根據申領補貼時新招用人員的崗位數量,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十六)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

          2.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報到證(或畢業證書認定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原件;畢業年度在校生應提供學生證原件;休學創業大學生應提供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

          3.申領補貼前4個月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

          (十七)申領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創業者,可登陸青島就業網進行網上申請,或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

          2.受理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補貼的資格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通過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予以確認,并在《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后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區(市)審批。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并在青島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4.資金撥付。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四、關于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十八)對法定勞動年齡內創業者,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創辦各類創業實體(含社會團體、事務所等),持有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其中,創辦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的創業者,參照創辦企業申領程序進行受理審核。

          (十九)擴大創業擔保貸款人員范圍。從201811日起,符合條件的下列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1)大中專畢業生;(2)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3)登記失業人員;(4)返鄉農民工;(5)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未就業隨軍家屬;(6)本市戶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所涉及的分流職工、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符合條件的網絡商戶;(7)家庭服務機構創辦者;(8)本市戶籍農村自主創業農民、失地農民;(9)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創辦創業實體后6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

          (二十)從201811日起,對上述人員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根據其創業實體帶動就業情況,給予最長3年的全額貼息。其中,貸款額度在15萬元(含)以下的,給予3年全額貼息;貸款額度在15萬元以上的,貸款第一年、第二年給予全額貼息,第三年根據創業帶動就業崗位穩定度按比例給予最高全額貼息。創業帶動就業崗位穩定度=(貸款期內招用符合條件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月數/核定貸款時招用符合條件人員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月數)×100%

          (二十一)降低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反擔保可采取房屋抵押、保證人擔保和信用擔保。

          1.房屋抵押。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權清晰,未處于抵押或拆遷凍結期,并征得房屋產權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證人擔保。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具有本市戶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36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1人,可提供最高45萬元創業擔保貸款的反擔保。

          3.信用擔保。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依托信用信息,科學評估創業者還款能力,探索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創業貸款,在不斷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取消反擔保,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取消反擔保。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二十二)對20171231日前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創業者,按期還本付息后可申請剩余期限的再次貸款,但貸款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貼息辦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條計算。

          (二十三)符合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貸款前12個月內(以申請日為準)新招用大中專畢業生、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返鄉農民工、登記失業人員、未就業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未就業隨軍家屬,本市戶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所涉及的分流職工、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達到職工總數25%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5%)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30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及貼息按每招用規定人員130萬元標準核定。

          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拓展反擔保模式,在適當范圍內試點實施社保擔保、信用擔保;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經第三方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試點實行取消反擔保或由擔保基金直接提供反擔保。試點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企業由孵化基地提供反擔保,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符合政策貸款額度的3%給予孵化基地擔保費補助。

          五、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十四)補貼范圍和條件

          1.青島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招用本市經認定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普通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上招用人員含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指派遣期內本市戶籍城鎮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高校畢業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畢業生。

          2.用人單位應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對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月份(包括欠發),不給予當月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3.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后,在勞動合同存續期內補繳社會保險費且不超過3個月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其余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月份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原為本單位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滿6個月以上。

          (二十五)補貼標準和期限

          1.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用人單位屬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8%、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0.7%的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屬個體工商戶的,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2%、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0.7%的比例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如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2.崗位補貼標準。每人每月200元。

          3.補貼期限。用人單位招用本市經認定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3年,其中,對初次申領補貼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對同一就業困難人員或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被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招用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為1年。畢業年度界定為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至畢業次年的731日,在此期間被我市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認定為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給予最長12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2014928日起至今未申報或漏報補貼且符合補貼條件的高校畢業生仍在本單位正常就業的小微企業,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補報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基數按照小微企業為高校畢業生在我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時我市公布的繳費基數計算;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200元補發。

          (二十六)所需材料。

          1.招用高校畢業生的應提供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書認定證明)原件。

          2.申領補貼月份委托銀行發放工資明細表。

          第一次申請補貼的單位,需提交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的原件。

          (二十七)申領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登陸青島就業網進行網上申請,或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

          2.受理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補貼有關情況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預約并完成現場核實。現場核實無異議的,通過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予以確認,并在《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區(市)審批。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并在青島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4.資金撥付。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六、關于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八)補貼范圍和條件。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后,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可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九)補貼標準和期限。

          1.補貼標準。自201811日起,按申領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

          2.補貼期限。除對初次申領補貼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前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領取期限與原標準享受期限合并計算。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分別計算,不重復享受。

          (三十)所需材料。

          1.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3.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書認定證明)原件。

          (三十一)申領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人員,可登陸青島就業網、青島微就業微信平臺、智慧人社手機APP等網辦平臺進行網上申請,或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現場申請。

          2.受理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接到網上申請或現場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補貼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通過市公共就業一體化信息系統予以確認,并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后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3.區(市)審批。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并在青島就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4.資金撥付。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七、關于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獎補

          (三十二)支持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市)級、街道(鎮)級創業孵化載體。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按規定給予最高500萬元獎補,其中注冊在高新區、前灣保稅港區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可直接申請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對2014年以后按級次又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再給予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補。以上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填寫《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獎補資金申請表》,加蓋公章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初審,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后,由市就業服務中心將資金直接撥付到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

          對認定為區(市)級、街道(鎮)級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的,由所在區(市)、功能區給予一定獎補,認定、獎補標準及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市)、功能區制定。

          (三十三)階段性降低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認定標準。從2018年開始,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除符合《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號)規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條件外,在建筑面積、入駐創業實體戶數、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等方面適度降低認定標準。

          1.將廠房型基地建筑面積調整為7000平方米,樓宇型基地建筑面積調整為3000平方米,其中對入駐新技術研發應用、文化創意等創業實體占入駐實體總數達到80%以上的,建筑面積可最低放寬到2500平方米。

          2.將入駐創業實體戶數調整為60戶,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調整為200人。

          3.對緊扣新舊動能轉換,主要吸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新技術研發應用、文化創意、教育培訓、家庭服務業等新興業態的創業孵化基地,對入駐的創業實體占入駐實體總數達到80%以上的,廠房型基地建筑面積可放寬到6000平方米,樓宇型基地建筑面積可放寬到25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戶數放寬到40戶,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放寬到150人。

          4.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創業實體是指工商注冊登記(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地址在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內、注冊登記時間為3年內的創業實體。穩定吸納就業是指創業者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規定通過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對創業者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前已有創業實體的,將入駐在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創業實體納入認定和獎補范圍。

          符合以上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可參加2018年度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評選認定。

          (三十四)對各級政府、功能區管委直接投資、租賃或以購買服務方式創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家庭服務業基地(園區),給予入駐創業實體3年內租金全免政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渠道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對市與區(市)聯合創辦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補助資金由市與區(市)共同承擔。

          (三十五)對社會力量創建、經評估認定的各級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入駐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及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享受3年內租金減免政策,具體標準由所在區(市)、功能區制定,所需資金從區(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健全創業孵化機制,對確有需要的創業企業,可適當將創業孵化周期延長至最長5年。實施創業場所租賃補貼政策,對高層次高技能人才、返鄉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學院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的,工商注冊地區(市)、功能區可給予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期限由區(市)、功能區確定。

          八、關于省級就業創業平臺獎補

          (三十六)推進省級創業型區()、創業型街道()、“四型就業社區”(充分就業型、智慧就業型、創業創新型、標準服務型)建設。對認定為省級創業型區(市)、省級創業型街道(鎮)、省級四型就業社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5萬元獎補,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申領程序如下:

          1.申請。被認定為省級創業型區()、省級創業型街道()、省級四型就業社區的,分別填寫《創業型區市(街道)獎補資金申請表》《“四型就業社區”獎補資金申請表》,其中,省級創業型區()向市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省級創業型街道()向所在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四型就業社區向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審核。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受理省級四型就業社區獎補資金申請后,進行審核確認,并在資金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報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后,在資金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省級創業型街道()獎補資金申請后,進行審核確認,并在資金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就業服務中心。

          3.資金撥付。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后,匯總填寫資金申批表,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批后,市財政部門將資金撥到市就業服務中心賬戶,市就業服務中心將資金撥付到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省級創業型區()獎補資金由市就業服務中心直接撥付到區(市)。

          九、關于政府購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三十七)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成果渠道,聘請具備資質的承接主體承擔公共就業創業窗口服務工作、創業擔保貸款服務、失業創業人員檔案管理及相關服務,公益性招聘服務等相關服務,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地核實、信息采集與推送、績效評估,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信息化建設,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創業明星評審組織,職業培訓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勘驗和監管、職業培訓成本調查與評估、對接新舊動能轉換職業需求信息調查、高技能人才評審服務等工作,所需資金從市、區(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具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十、其他事項

          (三十八)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創業實體應正常經營。對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視為正常經營:(1)創辦實體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招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創業者和招用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創業實體能夠提供具有正常營業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表。(3)創業實體能夠提供與工商注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一致的經營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按期納稅申報材料、工商年檢審核材料等。

          (三十九)建立就業創業資金社保卡發放管理平臺。逐步將發放給個人的社會、社區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資金發放納入平臺管理,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社保卡個人銀行賬戶,確保資金發放安全、準確、及時。

          (四十)開展公共就業創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就業創業信用數據庫,將騙取、虛報、冒領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金及拒不退還騙取資金的單位、個人納入公共就業創業信用負面清單,5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金資格,對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檢舉處理。

          (四十一)嚴格審批發放時限。按照“誰受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及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快完成業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對于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補貼類業務,自受理之日至發放到單位或個人的時間累計不能超過20個工作日,創業擔保貸款可放寬到最多30個工作日。對逾期未能完成的業務,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出書面說明,情節嚴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追究責任。

          (四十二)本通知20186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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