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公文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文處理管理,規范公文辦理流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文包括中央、省、市、區四級行(黨)政單位下發的公文、密件以及社會組織、其他院校轉發的公文等。
第二章 公文處理流程
第三條 簽收。主送學校的各類文件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簽收、登記、審核并組織運轉。對收到的公文,公文處理工作人員應當逐份清點,核對無誤后進行登記。各單位(部門)通過其他收文渠道簽收的文件,經本單位(部門)負責人確認,如有需要應及時向綜合辦公室報備,由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人員按照公文辦理程序進行辦理。
第四條 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按照《收文登記簿》(電子版和紙質版)分類、分冊詳細記載。登記內容包括編號、收文日期、發文機關、發文字號、公文標題、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簽收人、備注等。
第五條 審批。對收到的公文,公文處理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為是否須由本校進行辦理。確認需由本校進行辦理后,應按照公文辦理單相關內容填寫后張貼,交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后,經指定校領導批示,并按照批示內容轉交相應責任單位(部門)。
第六條 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或按照領導批示傳閱。公文傳閱應當嚴格履行登記和交接手續,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閱文者在閱知公文后應當簽署姓名和年月日,必要時簽署閱文意見。批辦性公文根據擬辦意見,轉相關單位(部門)進行辦理;需要兩個以上單位(部門)辦理的,應當由主辦單位(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辦理。承辦單位(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按要求辦理。涉密公文的辦理,應當嚴格公文交接手續,并做好密件的保密保存工作。
第七條 傳送。已上傳群文件的公文,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人員不再單獨轉發承辦單位(部門),由承辦單位(部門)自行查找并接收公文,按照公文內容要求進行辦理;已單獨傳送給承辦單位(部門)的文件,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人員不再重復發送,如有需要請翻閱歷史記錄自行查找;若承辦單位(部門)對領導批示的公文存有疑義,應由公文辦理單中領導批示的承辦單位(部門)負責人與批示領導溝通協調,如有改動請及時將協調結果反饋至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人員,由公文處理人員按流程對公文重新辦理。
第八條 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達傳閱對象閱知。
第九條 督辦。綜合辦公室督辦工作人員將對公文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在公文派送時,公文督辦工作人員將提醒承辦單位(部門)公文辦結時間,在辦理時限前一日內督辦工作人員將再次催辦一次。至此,如若再發生遲報、漏報等現象,造成的事故責任由承辦單位(部門)承擔。
第十條 答復。公文辦理結果,應當在辦理截止日前答復來文機關(單位或部門)并向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人員報備,同時將辦結后的公文一并送還至綜合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人員登記存檔。
附件:青島黃海學院公文處理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