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實驗室安全準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安全意識,熟悉相關安全知識,有效防止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青島黃海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實驗室是指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驗室準建、人員準入、危險品準購、動火作業準許四類。
第四條 實驗室準建指明顯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風險場所、設施的準建,包括實驗室準設和準建,具體是:
(一)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風險的教學、科研實驗室的設立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后方可申報。
(二)對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前,對涉及潛在重大安全風險的,進行調研、論證、審批后方可建設;項目建成后,需經安全管理部門驗收、完成相關交接、明確管理責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人員準入指實驗操作以及實驗管理的一切人員的準入,包括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指導教師、科研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在校學生、保潔人員和其它工勤人員、外單位參觀、學習、進修、實習人員等,具體是:
(一)各學院、各單位應組織所屬單位的在職人員、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和工作。
(二)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新生入學教育與考試體系,實驗室安全準入教育作為必修課列入人才培養方案,計 2 學分。新生須通過實驗室安全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在新生進入實驗室之前,學院(中心)須核實其準入資格, 未取得準入資格的學生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如有未取得準入資格的學生進入實驗室的情況,一經查實, 學校將追究實驗室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所有學生、實習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須熟練掌握有關實驗操作規范、規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后,方可使用實驗設備、設施或開展相關實驗。
(四)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及生物有害因素作業的人員,須由各相關學院、單位定期組織,到當地指定部門經專業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操作證書后方可進入實驗室作業。
(五)外單位參觀、學習的人員進入實驗室前須由接受單位批準,進入實驗室后應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在接受單位工作人員的帶領下方可進行;外單位進修、實習人員以及學校師生跨科室開展實驗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通過實驗室安全教育與考核,并取得相應考試合格證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進修和實習。
第六條 危險品準購指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物質或生命體的準購。主要包括化學危險品、易制毒品、特種設備、放射源、實驗動物等,具體是:
(一)購買化學危險品及易制毒品須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
(二)購置特種設備之前,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
(三)購置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的相關學院、單位,應到當地指定部門履行相關的環評報告及審批流程,取得放射安全工作許可證后方可購買。
(四)購買實驗動物、菌毒株等生命體,須由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檢疫證書、合格證書等證明資料后方可購買。
第七條 動火作業準許指對實驗室、設備或設施等進行改造、安裝或維修的過程中使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種的作業準許,其作業工具包括電焊機、氣焊(切割)機、噴燈、砂輪機、電鉆等。實驗室動火作業之前,動火作業單位須到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備案,方可在實驗室內進行操作。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學校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規定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