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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
          發布時間:2021-05-19瀏覽量:7517

          202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人才支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臺,推動國家公派留學在新時代教育對外開放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二章 選派計劃和主要項目

          第二條 2021年計劃選派各類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27000名。

          第三條 主要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

          2. 訪問學者:3–12個月。

          3. 博士后:6–24個月。

          4. 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為準。

          5. 聯合培養博士生(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6–24個月。

          6. 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12–24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或外方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為準。

          7. 聯合培養碩士生(在國內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3–12個月。

          8. 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一般為36–60個月,具體以相關項目規定為準。

          9. 本科插班生(在國內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3–12個月。

          第四條 主要項目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計劃選派2700人。選派類別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后。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選派10500人,選派類別包括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生;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計劃選派300人,選派類別為高級研究學者。

          3.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計劃選派165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后。

          4.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計劃選派332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1770人,選派類別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后;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1550人。

          5. 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計劃選派950人,其中國際組織實習項目750人,選派類別為實習生、訪問專家等;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200人,選派類別包括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6.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計劃選派223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7. 藝術類人才特別培養項目計劃選派20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8. 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專項計劃選派200人,選派類別包括訪問學者、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9. 國外合作項目計劃選派4950人。國外合作項目是指與外方機構簽署協議并由中外雙方聯合評審、聯合資助的項目,如國家留學基金委劍橋獎學金、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項目、中德(CSC-DAAD)博士后獎學金項目、與瑞典皇家理工學院合作獎學金、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等。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五條 資助內容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獎學金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方式、資助標準等以錄取文件為準。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1.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具有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2.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國家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使命感。

          3.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4. 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5. 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6. 符合申請項目的其它具體要求。

          第七條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1. 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

          2. 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

          3. 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

          4. 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或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因疫情原因申請放棄公派留學資格或資格有效期內未能派出的除外)。

          5.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后服務尚不滿兩年。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拔辦法

          第八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九條 推選單位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品行學風等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主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做出評價。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按規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評審,確定錄取結果。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下載、打印錄取材料。

          第十一條 主要項目申請、錄取時間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后項目:410–30日申請,6月下旬公布錄取結果。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10–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部分中外合作協議/項目需與外方合作院校/機構確認錄取結果,公布時間略晚);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510-31日申請,7月公布錄取結果。

          3. 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910–30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4.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①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含已獲批的地方創新子項目人員):51–15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②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按照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5. 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

          ①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單位或個人聯系渠道全年隨時申請,每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每年均需國際組織提供崗位后發布,全年隨時發布。

          ②國際組織后備人才培養項目:國內高校渠道,已獲批項目的人員申報時間為510-31日,6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合作渠道申請信息將在項目專欄中另行公布。

          6.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320–30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7. 政府互換獎學金根據相應規定施行。

          8. 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20201128日前項目申請,20212月公布獲批項目;202131-10日第一批人選申請,4月公布錄取結果;91-10日第二批人選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9. 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別項目:310–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10. 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專項:202141-10日組織往年獲批項目試點實施單位人選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202191-10日項目申請,10月公布獲批項目;202241-10日人選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11. 國外合作項目根據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二條 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內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協議書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通過后生效;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廣州留學人員和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預定機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等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10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內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提交研修報告。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本科插班生無回國服務期要求。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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