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有效防范和妥善處理教學中的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是指教職工(含兼職)在教學活動、教學管理或教學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中,因本人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教學任務的完成和教育教學質量等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教學事故根據其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三個級別: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較大教學事故(Ⅱ級),一般教學事故(Ⅲ級)。
第四條 設立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代表學校對教學事故進行認定、處理;受理有關人員的申訴、提請復議,并直接進行復議、仲裁或裁決。主任由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學校主管教學副校長擔任,其他成員由各學院院長和教學工作部、組織人事部、紀檢監察處、財務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學工作部,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五條 全校師生員工發現教學事故后均可通過電話、郵件、書面等方式向責任單位、教學工作部、紀檢監察處等相關部門舉報。
第六條 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接到教學事故報告后,負責查實,并對事故的等級提出認定及處理意見;同時,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兩個工作日內填報《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教學工作部。填寫《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表》時,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不得以部門或集體代替。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
學事故,應附上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材料。
第七條 教學工作部對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提出的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進行初步審核。對確實構成教學事故的,上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
第八條 教學事故認定中,如發生爭議或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及處理有異議時,應提交《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申訴表》,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研究仲裁,并報校長裁決。校長裁決為教學事故認定的最終決定。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九條 Ⅱ、Ⅲ級教學事故由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提出處理決定,教學工作部審核,報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審批;Ⅰ級教學事故,由教學工作部、組織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查實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主管教學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簽發。
第十條 教學事故的處理
(一)對Ⅲ級教學事故責任人,評定其當月績效薪金末等,取消其當年的評優資格,并給予其部門范圍內的通報批評。各部門可以給予進一步處理。
(二)對Ⅱ級教學事故責任人,評定其當月績效薪金末等,取消其一年內的評優、晉職、職稱評審、加薪資格,給予其警告處分,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
(三)對Ⅰ級教學事故責任人,扣除其當月和當年績效薪金,取消其兩年內的評優、晉職、職稱評審、加薪資格,給予其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
(四)一年內構成多次教學事故者:2 次Ⅲ級教學事故的按Ⅱ級教學事故認定; 3 次Ⅲ級教學事故的、或 1 次Ⅲ級和 1 次Ⅱ級教學事故的、或 2 次Ⅱ級教學事故的均按Ⅰ級教學事故認定。對一學年內發生兩次及其以上Ⅰ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給予調整崗位、降級(職)使用或解聘處理。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處理決定形成后,應于當日送達事故責任人及其所屬部門。教學事故處理決定下達一周內無異議的,Ⅰ級、Ⅱ級教學事故由學校行文通報,Ⅲ級教學事故由教學工作部行文通報。處理公文必須送達事故責任人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教學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采取及時、有效措施予以補救的,可視情況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十三條 學院、部門負責人故意隱瞞本部門教學事故者或發現教學事故拖延不報者,按同類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對待。
第十四條 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舉報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認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理不當,可在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決定下達一周內,向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委員會書面申訴或書面提請復議,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科生、專科生的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對象包括各學院教職工、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青黃院教發〔2014〕20 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學工作部、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1.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標準
2.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意見表
3.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通知書
4.青島黃海學院教學事故申訴(提請復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