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原理與德法教研室舉行理論分享活動,段利飛老師圍繞意識形態與資本相關的問題,和與會老師分享了對該問題的看法。
段老師首先介紹了一下基本的理論常識。意識形態與非意識形態作為社會意識的“亞”維度區分的結果。社會意識作為社會的精神生活過程,結構復雜而精微,從反映社會存在的程度和特點來看,分為社會心理和思想體系;更進一步,各種思想體系由于對經濟基礎的關系不同和反映社會存在的方式不同,可分為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意識形態范圍內的思想體系,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特定經濟基礎并為之服務,在階級社會里還具有一定的階級性。反之,非意識形態不是特定經濟基礎的反映,自身無階級性,可謂各階級和各種經濟基礎服務。在這個基礎上,有必要認識到私有制必然導致利己主義,也是一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剝削階級共有的觀念。
關于利己主義,他引用了馬克思主義的話:“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的產物。你們的利己觀念使你們把自己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從歷史的、在生產過程中是暫時的關系變成永恒的自然規律和理性規律,這種利己主義是你們和一切滅亡了的統治階級所共有的。”他認為:資本對意識形態的影響,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待:資本從本質角度的“本分”追逐;資本從工具角度的”抽底“沖擊。前者,資本從本質角度的”本分“追逐,產生對意識形態的量變式沖擊;后者,資本作為工具,執行針對意識形態的”抽底“式沖擊。在理解這些問題的基礎上,他認為應當從兩個角度理解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從社會意識的相對獨立性,尤其是其對社會存在的反作用的角度理解維護我國意識形態安全的必要性。也要從資本的本質角度去理解維護我國意識形態安全問題的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