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社會科學規劃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保證科研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優秀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是加強我省優勢學科建設,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基礎工程。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社會科學發展規律,建立創新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加強我省特色、優長和新興學科建設,培養高層次社會科學研究人才,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功能,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協調發展。
第三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命名。在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采取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與有關單位共建、各基地及其掛靠單位自建相結合的運作模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建立堅持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科研單位提出申請,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組織考察評估,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條 申報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學科特色突出。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必須是我省在國內有一定影響的優長學科和有發展前途的新興學科,研究方向明確、重點突出,在既定的學科研究領域里具有明顯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優勢。
2、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在國內頗具影響的學術帶頭人,能吸引一批與本基地研究方向相關的省內外專家、學者。高級職稱研究人員應占研究隊伍的二分之一,并有一批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學術骨干,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隊。
3、科研實力雄厚。科研整體水平居省內領先地位,在國內相關研究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聲譽,能夠組織全國、全省性學術活動,在社會產生了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4、科研條件良好。擁有固定的辦公研究場所和開展科研活動必備的辦公設備、圖書資料。掛靠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基地的發展,除保證必要的日常科研經費外,每年給予不應低于10萬元的專項資金支持。
5、管理措施到位。具有學科建設近期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科學、規范、系統的管理規章制度。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報單位須向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后正式掛牌成立。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七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的主要職責是:
1、加強學科建設,開展學術活動,推進學術創新,提高研究水平;
2、承擔國家級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每年應申請到一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3、承擔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
4、承擔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委托的研究任務;
5、服務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開展對策性應用性研究活動;
6、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中青年學術骨干和學術帶頭人,壯大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八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要按照職責要求,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充分利用基地平臺,加強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和人才培養,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思想庫、信息庫、人才庫。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在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實行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與基地掛靠單位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作為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基地工作的宏觀指導,根據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基地建設標準和發展目標;按照全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確立和發布研究課題,協調基地力量,組織重大研究活動;制定管理規定和辦法,組織開展評估考核工作。基地所在的主管單位應按照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目標要求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學科建設發展規劃,開展重大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并定期向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第十條 實行基地負責人、首席專家負責制。基地負責人由掛靠單位行政領導擔任,并隨其職務和分工的變化自然交替。首席專家由掛靠單位在本單位中聘任,實行任期制。基地負責人主持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首席專家負責組織基地學術研究活動。基地負責人和首席專家如有變動,須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一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基地科研計劃,審定本基地申報的各類研究項目。研究成員由掛靠單位在職科研人員和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外聘專家、學者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與掛靠單位既要密切合作,又相對獨立設置。基地掛靠單位要創造條件支持基地工作,嚴格執行基地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未經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以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的名義,對外組織開展與基地學科建設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應以承擔國家和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為主要任務,瞄準學科前沿,發揮整體優勢,力爭推出具有學術前瞻性的創新之作。
第十四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中設立基地項目,并實行帶著課題進基地、課題完成出基地的開放式科研模式,省內相關領域研究人員均可申報基地項目,各基地應給予協助和支持。為保證研究質量和水平,基地項目按照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成立由基地之外專家組成的課題評審組,采取回避制和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各基地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表決,不搞指標分配和平均主義。
第十五條 加強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對策研究。省委省政府決策部門委托基地進行的重大應用研究項目,可直接向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申報立項,研究成果以《成果要報》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基地項目研究應體現基地的整體科研水平,各基地要將規劃課題納入科研工作計劃,切實加強項目管理,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成果完成后應首先由本基地學術委員會進行審定,并由基地負責人或首席專家簽署意見,報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組織結項評審。
第十七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基地項目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
作者第一署名單位應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山東省××研究基地);成果為專著的,須在成果封面顯著位置注明“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文叢·重大(重點、青年)項目”,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一律不予結項,并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不再受理項目負責人申報新的項目。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以基地掛靠單位為主、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給予支持。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根據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實際情況,擬定年度資助計劃,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九條 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一般采取項目資助的形式,在資金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據各基地立項課題情況合理分配。掛靠單位對基地立項的省社科規劃課題一般應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資助經費原則上待掛靠單位配套經費落實到位后撥付。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經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基地經費實行單獨建帳,按照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不得與掛靠單位辦公經費混合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各基地承擔的省社科規劃資助項目完成后要及時清理帳目,并報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負責對經費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及時向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匯報。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立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基地應向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對以下情況應在事前及時向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報告:
1、以基地名義承接和組織全國性學術交流、論壇和國際性學術會議;
2、聘請港澳臺和國外專家擔任專兼職研究人員或基地顧問;
3、以基地名義承擔國際合作項目;
4、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認為應及時報告的其他有較大影響活動。
第八章 評估考核
第二十三條 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實行“定期評估、達標保留”的動態管理。省社會科學規劃管理辦公室制定具體考核評估標準,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根據本辦法的各項要求,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個等級進行評價。考核評估結果向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報告。三年為一個考核期,連續三年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登記掛牌。
第二十四條 對取得以下成績的基地應予表彰獎勵:
1、掛靠單位支持基地建設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基地建設全面達到本辦法要求條件和標準要求的;
2、申報和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成績突出,研究成果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的;
3、積極為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服務,提出的意見建議進入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決策的;
4、在人才培養、學術交流方面取得明顯成績的;
5、規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五條 對出現以下問題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1、掛靠單位支持基地建設措施不力,每年投入經費達不到本辦法有關要求的;
2、近兩年內沒有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
3、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委托的研究任務或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的;
4、違反基地資助經費使用有關規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課題成果學術質量低劣和出現政治問題的;
6、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產生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六條 對存在第二十五條所列問題的基地,給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無明顯改善的撤銷基地資格。對出現以下情形的,直接給予摘牌處理:
1、在承擔國家和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中弄虛作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并產生惡劣影響的;
2、擅自以基地名義對外組織與基地建設無關的活動,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連續三年沒有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
4、不能履行基地職責,連續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予撤銷資格處理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20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