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勵我校教職工開展科研和學術活動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促進科學研究、教改研究和服務社會邁上新臺階,大力提高學科專業建設水平,師資隊伍創新能力和應用型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上級科研獎勵有關政策與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在崗教師、技術人員。
第三條 科技獎勵和資助的主要范圍、類別:
1、科學成果獎勵: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和出版的著作獎勵;授權職務專利及知識產權獎勵;市廳級及以上獲獎科研、教改成果獎勵;應用技術成果轉讓與有償服務項目獎勵。
2、國家級、省部級及市廳級科研、教改項目(課題)立項獎勵與資助。
3、經學校認定的其他科研、教改項目和成果的獎勵與資助等。
第四條 科研獎勵與資助經費由學校年度預算專項資金開支,科研處會同教務處、財務處負責管理科研獎勵與資助工作。
第五條 論文、著作及專利獎勵類別和標準:
類別 |
條 件 |
獎勵標準 |
論文 |
在學術期刊正刊上發表并被科學引文索引(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SSCI)、藝術與人文科學索引(A&HCI)收錄或《新華文摘》全文轉載的論文。 |
0.8萬元/篇
(sci:1萬元/篇) |
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增(專)刊等非正刊上發表并被科學引文索引(SCI)的論文;在學術期刊正刊發表并被工程索引(E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收錄或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的論文。 |
0.6萬元/篇 |
在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所列期刊中發表的論文 |
0.5萬元/篇 |
在我校認可、推薦的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
0.4萬元/篇 |
在學術期刊正刊上發表并被科學引文數據庫(SCD)收錄的論文;在學術會議、論文集、學術期刊增(專)刊等非正刊上發表并被工程索引(EI)、科學會議錄索引(ISTP)收錄的論文;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集刊上發表的論文。 |
0.2萬元/篇 |
著作 |
國家正規出版的專著。 |
0.6萬元/部 |
國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編著(純編、純譯的除外)。 |
0.3萬元/部 |
職務
專利 |
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 |
0.5萬元/項 |
授權的國內實用新型專利。 |
0.2萬元/項 |
授權的國內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 |
0.1萬元/項 |
說明:1、我校教職工首位完成且學校為首位署名單位的學術論文(論文不少于1版頁面),按全額標準100%給予獎勵;我校教職工為第二作者且學校為第二位署名單位的學術論文發表按獎勵標準的40%給予獎勵;研究生在讀期間發表的論文不予獎勵。
2、著作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我校教職工為第一署名作者且非學校專項資金資助的;②學術專著和編著,理工類需15萬字及以上,社科類需20萬字及以上。
3、職務專利是指我校作為第一專利權人且我校教職工為第一申請人獲得的專利。
第六條 職務專利和知識產權技術轉讓獲得經濟收益的,學校按實到帳戶純收入的70%給予專利知識產權發明人獎勵,剩余30%作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
第七條 應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獲得經濟收益的,學校按實到帳戶的純收入經費的60%給予項目組獎勵,剩余40%作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
第八條 獲獎科研成果獎勵類別和標準:
獎勵類別和標準詳見下表。
獲獎級別 |
等級 |
獎勵金額(萬元/項) |
單位、人員位次獎勵及比例 |
國家級政府科技獎 |
一等獎 |
40 |
1.我校為首位完成單位的:100%; 2.我校為第二完成單位且有校內人員在有效位次之內的:40%;
3.每項成果獎金由成果首位完成人按“公平、公正、透明”原則進行分配。 |
二等獎 |
20 |
三等獎 |
10 |
省部級政府科技獎 |
一等獎 |
8 |
二等獎 |
5 |
三等獎 |
2 |
市廳級政府科技獎 |
一等獎 |
0.8 |
二等獎 |
0.6 |
三等獎 |
0.4 |
說明:1、省部級政府科技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務院部委局設立的科技獎,省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等。
2、市廳級科技獎:山東省各廳局級單位(省科技廳和省教育廳教改成果獎項除外)、青島市社科聯設立的獎項等。
3、有效位次為獲獎證書署名位次。
第九條 市廳級及以上科技項目(課題)立項獎勵、資助類別和標準:
類別 |
級 別 |
獎勵及資助金額 |
說 明 |
有資項目 |
國家級項目 |
學校按實到帳戶經費1:1.5進行資助,科技類項目每項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文社科類項目每項最高不超過5萬元。 |
1.學校對由科研處組織申報并獲得各級政府或科技部門批準的各類計劃項目且我校為第一申報單位、我校教職工為主持人的項目進行資助
2.學校對由科研處組織申報并獲得各級政府或科技部門批準的各類計劃項目且我校為第二申報單位、有我校人員參與的,酌情進行資助。
3.課題組如在立項通知書、協議書或合同書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項目任務的,則視違規情節追回部分或全部學校資助經費。
|
省部級項目 |
學校按實到帳戶經費1:1進行資助,科技類項目每項最高不超過6萬元,人文社科類每項最高不超過3萬元。 |
市廳級項目 |
學校按實到帳戶經費1:0.5進行資助,科技類項目每項最高不超過2萬元,人文社科類每項最高不超過1萬元。 |
無資項目 |
由科研處組織申報并獲得各級政府或科技部門批準的各類計劃項目且我校為第一申報單位、我校教職工為第一主持人的項目,參照有資項目同級標準的80%進行資助,或按申報時上級要求的經費給予資助。我校為第二申報單位的項目,酌情進行資助。 |
校級項目 |
按科技類項目0.4萬/項、人文社科和教改類項目0.3萬/項給予資助。 |
第十條 同一科研成果(含論文、專著等)涉及幾個獎項時,不重復獎勵,獎金按最高獎項計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類獎勵,每年發放一次(通常每年年初進行),獎勵前一年度的科研成果。申報人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著作及論文原件、檢索證明、獲獎證書原件等),各單位審查統一匯總報科研處,經科研處會同教務處、財務處核實,校內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報董事長批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在科研獎勵與資助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重復申報、剽竊他人成果等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將取消獎勵與資助,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審議通過、董事會批準,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青島黃海學院科技獎勵和資助辦法(試行)》(〔2013〕31號文)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青島黃海學院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