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文物藏品是寶貴的科學、文化財富,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重要的學院資產。為了準確鑒別藏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加強藏品的保護管理,確保藏品的安全,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及黃海學院物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博物館原則上不再設文物庫房,除展覽品外,如有不需展覽物品應及時歸庫。所有藏品博物館原則上除展覽、展示、研究外沒有調撥、借出、變賣、出讓的權利。
第三條 所有文物藏品保管納入學院財務處統一管理。博物館和其他部門予以配合。設立專門保管庫房,配備專職保管人員。保管人員由學院財務部門選擇調配,實行崗位責任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條 藏品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第二十二條 、帳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五條 文物保管人員必須刻苦鉆研業務,忠于職守,克己奉公,具備藏品保管的相關業務知識,掌握相應的保管方法,熟悉所保管藏品的性質和特點,了解每件藏品的現狀,始終把藏品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二章 嚴格規范藏品出庫手續
第六條根據用途的不同,由藏品提借人填寫不同的出入庫單據。若因博物館因陳列需要提取藏品在館內使用的,由博物館提借人填寫“博物館文物藏品展覽憑證”; 若因研究修復而提取藏品出庫的,應填寫“文物藏品借出審批表”;若需調離藏品出庫的,由總賬人員按規定填寫文物藏品出庫單。以上所有單據都必須認真填寫, 保證準確無誤。藏品提取人必須將所填單據送交各相關的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庫房保管人員在得到批準后經核實無誤后,做好登記方許提借人將藏品提取出庫。最 后,庫房保管員必須將藏品出庫時的單據妥善保存,在藏品歸庫時,還要嚴格按照出庫時單據上的內容逐一驗核。
第三章 藏品的編目和建檔
第七條 藏品征集入館,由相關人員按文物編目要求,填寫藏品編目卡片(除總登記帳項目外,須寫明級別、銘記、題跋、流傳經歷、完殘狀況、尺寸、數量、等,一級品文 物須寫明鑒定意見。文字須準確、簡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繪圖),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分類目錄和一級藏品目錄,并在此基礎上辦理入庫交接手續。
第八條 將藏品的相關信息登入《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文物物品總帳》,同時錄入《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數據庫》,并永久保存。登記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逐件、 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未登入總帳的重復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復制品、代用品、模型以及贈品禮品等,應另行建帳,妥善保管。
第九條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文物總帳》由總帳保管員管理,總帳保管員不得兼任庫房管理工作。帳目變更時,由總帳保管員和庫房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并簽名蓋章。非總 帳保管人員不得隨意翻閱《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文物總帳》紙質文本,因工作需要可查閱《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數據庫》電子文本。
第四章 藏品庫房管理
第十條 藏品應有固定、專用的庫房,專人管理,帳管人員和物管人員分離,不能由一人兼任,庫房鑰匙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庫房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或發生文物損傷要及時處理并報告館領導和相關部門。發生火災、藏品失竊等案件,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學院和公安部門。
第十一條 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庫內及其附近應保持整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并嚴禁煙火。庫房區無人時,應拉斷該區所有電源開關和總閘。
第十二條 藏品要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定位到櫥、格。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要設立專庫或專柜,重點保管。
第十三條 藏品出入庫房必須辦理出庫(博物館借出)、入庫(新收藏)、歸庫(借出歸還) 、文物注銷手續。對藏品的數量和現狀,必須認真核對,點交清楚。藏品出庫后,由接收使用部門負責保管養護,保管部門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嚴守庫房機密,建立《庫房日記》。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庫房管理領導許可,不得進入庫房。經許可者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入庫并登記。庫房一般不接待參觀,因特殊需要需進庫房者,須經館領導審批,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并記錄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各類藏品的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每年均應從博物館的業務經費中劃出適當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護、藏品儲藏設備,如鐵柜、樟腦、泡沫塑等物品。改善庫房條件,減少、防止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對藏品的損害。
第五章 文物藏品的提用、注銷和統計
第十六條 館 內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文物出入庫清單》,并經院領導批準。文物出庫時,提取部門與保管部門須履行交接手續,并由雙方經手人簽字 確認。陳列的藏品,要以確保安全為原則,采取切實措施加強管理。未用于陳列的藏品,應及時歸庫。博物館原則上不再設文物庫房。
第十七條根據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辦館的宗旨定位,有選擇、有側重地收集藏品。藏品必須具有歷史的或藝術的或科學的價值。藏品須區分等級,一般分為一、二、三級和一般藏品。其中,一級藏品必須重點保管。
第十八條 出庫的藏品,必須辦理注銷手續;進庫的藏品,必須辦理登帳、編目、入庫手續。
第十九條 已進庫的文物或者非文物藏品如禮品、贈品、紀念品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
第二十條 文物藏品總數及增減情況,保管人員每月進行統計,每半年一次上報院領導。
第六章 文物藏品的保護、修復和復制
第二十一條 積極開展藏品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活動、運用傳統保護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設備防止自然因素(溫度、濕度、光線、蟲害、污染等)對藏品的損害。
第二十二條 藏品修復時,不得任意改變其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修復前、后要做好照相、測繪記錄。修復前應由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制定修復方案,修復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藝流程等記錄。修復工作完成后,這些資料均應歸入藏品檔案,并在編目卡片上注明修復日期。
第七章 文物庫房人員進庫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定期對庫房物品、檔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保管人員不能隨意入庫,須經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 庫房保管人員不能單人入庫,必須有相關同事全程陪
同。出庫即應將鑰匙交相關領導。
第二十六條 非保管人員進庫,需經領導批準,并由最少2人組成的庫
房管理人員全陪同并負責監督和協作。
第二十七條 文物藏品出庫,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需經館領導書面批
準,并按有關規定嚴格辦妥提借或調出文件清單,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隨時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并且有防潮、防光、防鼠、防
蟲、防塵、防火、防盜、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改權歸青島黃海學院文物資產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