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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征集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31瀏覽量:876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博物館的文物征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物藏品定級標準》《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據本館自身的性質、任務、藏品現狀和發展需要,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調拔、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征集。

          第三條 藏品征集工作必須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組成專門的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經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機構

          第四條 有專業人員組成藏品征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制訂并實施日常藏品征集計劃,組織藏品征集工作小組會議,開展經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五條 設立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征集鑒定專家庫,負責珍貴藏品征集過程中的鑒定、評估工作。藏品征集工作小組依據藏品的不同性質與類別,從專家庫中遴選相應專家,以確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確、穩妥運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員要求

          第六條 藏品征集工作人員要熟悉有關政策法規、遵守紀律、認真負責、吃苦耐勞、廉潔奉公、依法辦事,熟悉本館藏品情況,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定的專業知識和鑒定能力,能夠處理日常征集事務。

          第七條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員,需提交征集議案,經研究征得集合同,配合藏品管理部門完成藏品撥庫入庫手續,并及時向財務部門提交辦理支付手續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圍

          第八條 本館根據自身性質、任務確定藏品征集范圍,凡具有收藏保存價值、適合陳列展覽需要或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標本等人類及其環境見證物均在征集之列。從現有藏品結構和規模實際出發,重點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夠填補館藏空白的品類。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九條 藏品征集工作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調撥、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計劃

          第十條 非特殊情況,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館的藏品征集工作規劃和陳列展覽、曲科學研究的實際需要,制訂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計劃和相應的文物征集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一條 如非特殊需要,藏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集中召開一次文物征集會議,專題研究與藏品征集工作有關的事項。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須提前遞交藏品征集書面申請及藏品清單。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凡需購買的藏品在報批時要按以下要求提交專家書面意見:單件或每批次在2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藏品,必須有“黃海學院董事會及法人代表”和兩名入庫專家的鑒定和評估意見;單件或每批次在2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內(含 20萬元)的藏品,必須有“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征集鑒定專家庫”三名入庫專家的鑒定和評估意見;單件或每批次在20萬元以上的藏品,必須有“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征集鑒定專家庫”四名以上入庫專家的鑒定和評估意見。專家意見包括擬購藏品的真偽、收藏價值和參考價格等。征集購買藏品的審批工作實行專家鑒定一票否決制度。專家意見和審批研究過程等要有文字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 對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學的原始記錄。具體要求:①在征集調查時,由物主寫成書面材料或由征集人當場記錄,并請物主簽名確認;②記錄要實事求是,要經過核實,不能道聽途說或主觀編造;③準確記錄初步鑒定意見及藏品的價值評估;④要注意記錄有關的人物、事件和情節等材料。

          第十四條 所征集的藏品必須盡快移交到指定的庫房妥善保存,不準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和撥庫手續。

          第十五條 所征集的藏品在總帳登記時,征集人員必須將有關的原始資料和鑒定意見表等移交給總帳保管員存檔。

          第八章  藏品征集經費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 藏品征集經費的審批權限為:單件或每批次在必須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組研究后報董事會及法人代表審批,有關審批決定由藏品征集小組辦公室寫出書面報告并附文物征集會議紀要。

          第九章  藏品征集經費支付

          第十七條 藏品征集經費在使用之前必須按照《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征集藏品規定》《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征集藏品暫行規定》的要求,辦理購的相關手續后實施采購。

          第十八條 藏品征集經費的付款方式,必須按照黃海學院財務部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款項支付。

          第十九條 從文物商店或拍賣行等企業、事業和團體單位購買或有償捐贈的藏品,對方需開具完稅發票。

          第二十條 從民間私人手中收購藏品,賣主須填寫收款收條收據,收據上需注明賣主聯系電話,并提供個人身份證等資料,本館財務部門據此開具收購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征集回館的藏品須登帳撥庫后才能辦理付款或報銷手續。報銷單據上要有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審批權限人簽名,并附有藏品撥庫單、合同、專家鑒定意見表、藏品征集鑒定審批表、收款憑據等材料。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組成員盡快熟悉掌握本館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練處理日常征集事務,特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文物征集工作之用。

          ①采集文物征集信息;

          ②相關征集組成員討論商定征集意向;

          ③聯系專家鑒定,并出具專家鑒定意見與估價;

          ④向文物征集工作組提交征集意向書面申請、文物清單(名稱、數量、質地、時代、尺寸、報價)圖片及專家鑒定意見與估價;

          ⑤召集由文物征集工作領導小組與相關文物征集工作組成員,召開評審工作會議,征集意向;

          ⑥征集意向通過后,完成《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專家鑒定意見表》《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征集清單》方可與賣方或藏家擬訂收購事宜;

          ⑦貨到7個工作日內,總賬、征集人員與庫房管理員共同辦理移交、撥庫手續。征集人員須向總賬提交《征集清單》 《專家鑒定意見》原件存檔;

          ⑧征集人憑征集負責人意見、發票及《征集清單》《專家鑒定意見》復印件給財務,完成財政支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于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接受捐贈方式獲取文物的規定,現根據我館工作實際,特制定《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接受文物捐贈工作流程表》。

          ①獲取文物捐贈信息;

          ②核實捐贈人的身份符合國家文物法的規定;

          ③議定征集與否及成交價;

          ④召開文物征集會,議定接受捐贈與否;

          ⑤凡接受捐贈的文物,如有需要,給與捐贈者的捐贈補償費應不超過專家估價的30%(含獎金、展覽、宣傳、出版等費用);

          ⑥完成《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藏品捐贈清單》后,與捐贈者擬定捐贈書;

          第二十四條 捐贈文物入庫7個工作日內,總賬、征集人員與庫房管理員共同辦理移交、撥庫手續。

          ①征集人員須向總賬提交《捐贈書》復印件、《捐贈清單》《專家鑒定意見》原件存檔;

          ②征集人憑《捐贈書》《捐贈清單》《專家鑒定意見》復印件給財務;

          ③向捐贈人出具《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接受捐贈收據》,如有需要,頒發捐贈或收藏證書。

          (注)以上流程表僅供我校博物館常規文物征集工作之用,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第十一章  藏品征集工作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藏品征集工作必須接受財政、文化、審計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征集人員不準假公濟私,不準借博物館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違者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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