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館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使博物館重大學術問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特設立"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學術委員會是由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和館內外專業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機構。
第三條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學術委員會的最高宗旨是:弘揚科學精神,營造學術氛圍,加快學術創新,促進博物館學術科研上水平、上臺階,為博物館的建設和發展做貢獻。
第二章 組 成
第四條 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應具有館員及以上職稱,有較高的學術科研水平,作風端正,敢于發表意見,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五條 館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一般由館長擔任;副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人選由館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由館長聘任。
第六條 館學術委員會可聘請館外知名專家學者作為特聘委員。
第七條 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 委員離職、離崗后,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替補人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名,由館長聘任。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館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是:
(一)審議博物館中長期學術、科研發展規劃;
(二)審議博物館向上申報的有關學術評價材料;
(三)審議博物館設立的科研學術獎項;
(四)審議博物館科研基金資助項目;
(五)籌劃學術活動,
(六)指導出版博物館學術刊物;
(七)受館長委托對涉及科研、學術問題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調研、論證和咨詢;
(八)受館長委托,籌劃博物館對外學術交流事宜;
(九)其他有關學術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十條 館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主持。
根據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臨時召開館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館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評議事宜可采用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提交館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在會議休會期間提出的提案,交由副主任整理,主任或副主任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學術委員會會議,對提案進行討論。
第十三條 館學術委員會在接到提案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對館學術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書面答復的一個月內申請復議。復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召開,復議結果為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在討論、審議、評定與本人或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應回避。
第十七條 館學術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向秘書長請假。
第十八條 各類會議的決議、決定,經學術委員會主任簽字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