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舉行1~2次全體會議,秘書長應于會前三天將議程通告全體委員。根據工作需要,亦可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集臨時會議,秘書長應于會前一天通告全體委員。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條 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有關部室呈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議題事先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商議確定。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含2/3)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需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須經與會委員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過。學術評議事宜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重要議題的表決,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投票表決。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列席與本部室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記錄,形成的決議必須整理成文,會后印發至有關方面及有關人員。辦公室應妥善保管學術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遵守青島黃海學院博物館學術道德規范,或違背學術委員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要免去其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