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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黨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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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6-06-13瀏覽量:6976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期發展黨員工作,嚴格發展黨員程序,保證發展黨員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必須堅持入黨自愿、個別吸收、成熟一個發展一個、質量重于數量的原則,必須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

          第二章  提出入黨申請

             第四條  提出入黨申請的條件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因外出務工、經商、居住、進修等原因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流動人員,在流入地申請入黨,一般應具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點,并已在該單位或該地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農民工在本人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申請加入黨組織,接收入黨申請書的黨組織應征求申請人原籍或原工作單位黨組織的意見。入黨申請人須本人向黨組織正式提出書面入黨申請,入黨申請書一般由黨支部保存,入黨后存入個人檔案。若入黨申請人工作調動,原單位黨組織應及時將其入黨申請書連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五條  同申請人談話

            黨支部接到入黨申請書后,應及時登記審閱,并在15日內指定人員(正式黨員或黨組織負責人)同申請人談話,鼓勵其政治上要求進步的積極性,肯定優點,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進行黨員標準的教育。

          第三章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

             第六條  確定入黨積極分子人選

            入黨積極分子由黨支部組織本單位黨員和群眾代表經民主推薦產生。推薦入黨積極分子人選時,應堅持公開平等、群眾公認的原則,由黨支部組織全體黨員和部分群眾代表對擬推薦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推薦,參加民主推薦的黨員數不得少于本支部應到會黨員的三分之二,推薦票達到本支部應到會黨員人數半數、到會群眾代表半數以上,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人選。基層黨委應派員列席黨支部召開的民主推薦會,并在推薦結果和民主推薦會記錄上簽字。

            第七條  對入黨積極分子人選進行公示

            民主推薦結果產生后,由黨支部根據本年度的發展計劃數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公示人員名單。公示應以書面形式在其工作地的顯要位置進行,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入黨積極分子的基本情況、思想政治表現、工作實績、推薦情況等。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黨支部應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對查無實據或與事實不符的,正常履行下步程序;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下結論的,暫緩履行下步程序;對于反映問題嚴重,情況屬實的,應取消其入黨積極分子資格。

            第八條  上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經公示后無異議的人員填寫《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四章  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九條  確定培養聯系人

            對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應指定兩名正式黨員做其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的主要職責是:經常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工作、學習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鼓勵和幫助他們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端正入黨動機;每季度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成長和培養工作情況,并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規定的欄目;入黨積極分子具備入黨條件時,向黨小組、黨支部提出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建議。

            第十條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培養教育

            黨組織應針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實際,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培養教育應經過一年以上時間。

             第十一條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察寫實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負責對其進行考察寫實工作。寫實內容應真實、具體、準確,能反映出入黨積極分子表現的特點。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考察一次,考察情況填入《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

          第五章  確定發展對象

             第十二條  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

            黨支部詳細聽取培養人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和考察情況的匯報,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是否具備發展對象條件。所在單位黨小組討論研究,提出意見。黨支部組織民主推薦會,從入黨積極分子中對發展對象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推薦,具體要求與推薦入黨積極分子人選一致。確定共青團員作為發展對象人選,需經過所在單位團組織推薦。吸收婦女為發展對象,一般應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確定流動人員為發展對象,須在本單位或本地連續工作、生活兩年以上,并征求原單位或原籍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三條  研究確定擬發展對象

            民主推薦結果產生后,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黨員大會)綜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討論決定擬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對擬發展對象進行公示

            對擬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的有關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告、網絡等多種形式,在發展對象的單位或居住場所等處公布,或以會議的形式向黨內外群眾宣布。公示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安排在民主推薦后、基層黨(工)委審批前進行。在此期間,基層黨(工)委和黨支部共同受理群眾意見。

            第十五條  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

            基層黨(工)委統一組織發展對象參加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0個學時。培訓內容以黨章為主,中央組織部編寫的《入黨教材》作為輔助教材。集中培訓結束時,組織培訓對象參加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發展入黨,成績不合格的,安排其補考或參加下一期培訓和考核,暫緩發展入黨。

            第十六條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本人現實表現情況等。直系親屬一般指發展對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的養子女。與發展對象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與其有密切聯系的旁系親屬。對于同本人沒有或很少聯系、影響不大的非直系親屬,可不列入政治審查的范圍。黨組織對發展對象進行政審,一般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函調或外調手續。

             政審材料應包括的內容:入黨申請人的政治歷史、現實表現及其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重點審查本人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和現實表現,以及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認識和態度。對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審查,主要是了解政治面貌、現在職業、與本人的關系等項內容。

            政審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第十七條  確定正式發展對象

            黨支部對初步確定的發展對象經過全面考察和政審,并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意見后,經支委會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確定為正式發展對象。

            第十八條  基層黨(工)委和市直黨(工)委預審

            正式發展對象履行入黨手續前一個月,黨支部將發展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他有關材料,報發展對象所在黨委進行一級預審,黨委預審后報各區市黨委、各市直黨(工)委組織部門進行二級預審。

          第六章  接收預備黨員

            第十九條  確定入黨介紹人

            發展黨員必須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黨組織指定黨員作入黨介紹人須征得雙方同意,不應硬性指派。

             第二十條  填寫《入黨志愿書》

            《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是黨組織接收和審批新黨員的主要依據,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應嚴肅認真,忠誠老實。填寫前,入黨介紹人應將表內項目向申請入黨人解釋清楚。如本人填寫確有困難,可由黨支部指定黨員按照本人口述代為填寫。有些情況應當向黨組織交代或說明,沒有填寫欄目的,應另附紙說明。

            第二十一條  支部黨員大會接收預備黨員

            發展對象匯報自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現實表現、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有關問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的主要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支委會(支部)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對發展對象審查、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及公示等情況;與會黨員發表意見,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討論;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實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會議,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方可作出同意接收發展對象為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正式黨員會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有效票數內。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兩名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人進行討論,一并投票表決;會后將決議填入《入黨志愿書》中規定的欄目,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基層黨(工)委應派員列席黨支部召開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黨員大會,并在表決結果和支部黨員大會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黨(工)委審批

            支委會應于支部黨員大會后一個月內報上級黨(工)委審批。設黨總支的,應先由黨總支審查并簽署意見(黨總支在接到黨支部上報材料后一個月內,召開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研究形成決議,在《入黨志愿書》規定欄目內簽署意見),并將《入黨志愿書》及有關材料及時報上級黨(工)委審批。黨(工)委在批準發展對象入黨前,應指派專人進行談話。談話工作一般由黨(工)委組織員負責進行,也可由黨(工)委成員負責進行。黨(工)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表決決定。黨(工)委審批預備黨員,主要審議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黨(工)委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員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的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經縣以上黨委授權的黨總支在審批黨員時,需在《入黨志愿書》審批意見中注明授權黨委名稱。

            第二十三條  支部反饋黨(工)委意見

            黨(工)委對報批預備黨員批復后,支委會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支部黨員大會上宣布。黨支部書記或組織委員同被批準為預備黨員的同志談話,教育其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自我嚴格要求,在預備期進一步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考察,爭取按期轉正。對未被批準入黨的同志,應向其說明未被批準的原因,肯定其優點,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黨支部應及時將接收的預備黨員編入黨小組。

             第二十四條  舉行入黨宣誓儀式

            入黨宣誓儀式的程序:唱《國際歌》;黨組織負責人致辭,并宣讀參加宣誓的預備黨員名單;預備黨員宣誓;預備黨員代表向黨表決心(有條件的黨組織可邀請老黨員代表進行黨的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組織負責人或上級黨組織代表講話。

          第七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期間,黨組織應及時了解預備黨員的思想、工作、學習和履行黨員義務的情況,對存在的缺點及時進行批評和教育。預備黨員的入黨介紹人繼續擔負培養聯系人的責任,督促和教育預備黨員按照共產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第二十六條  給預備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和群眾工作

            使預備黨員在工作實踐中經受鍛煉。

          第八章  預備黨員轉正

            第二十七條  提出轉正申請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本人應主動向所在黨組織提出轉為正式黨員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八條  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預備黨員轉正

            主要程序是: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匯報預備期期間的表現,表明自己的態度和決心;黨小組介紹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表現情況和黨小組意見;支委會介紹對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教育和考察情況,提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意見(具備黨員條件的應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教育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基本要求同接收預備黨員大會表決相同;黨(工)委應派員列席支部黨員大會,并在票決結果和支部黨員大會記錄上簽字;宣布支部黨員大會決議。會后,黨支部將決議報送黨(工)委審批,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設立黨總支的,應先由黨總支在一個月內審查簽署意見,再報上級黨(工)委審批。

            第二十九條  黨(工)委審批

            審批辦法同審批入黨時的辦法基本相同,時間不超過黨支部黨員大會后的三個月。黨(工)委審批結果填入《入黨志愿書》中規定的欄目,并及時通知其所在黨支部。支部書記應與本人談話,并將審批結果在支部黨員大會上宣布。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后,應將其《入黨志愿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政審、教育考察等材料,交黨(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工)委保存。

          第九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配套制度

            第三十條  發展黨員工作督查制度

            每年年初,各級組織部門應向上級報告上年度發展黨員情況和本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上級黨(工)委組織部門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各區市黨委、各市直黨(工)委應每半年檢查一次所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的,按照誰培養、誰負責誰介紹、誰負責誰發展、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在黨員組織關系接收過程中,接收黨員檔案的黨組織要對黨員檔案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對因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涉及發展黨員工作的信訪問題,區市委組織部、市直黨(工)委組織部門必須直接查處,對經查不屬實的,也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說明情況。市里對發展黨員工作中的違規問題,將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考核制度

            基層黨組織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出現違規問題,上級黨組織要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對造成信訪問題且經查屬實的,取消單位年度黨建工作評先樹優資格。各區市、各市直黨(工)委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列入全市基層黨建工作目標績效考核。

          第十章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過去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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