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管理辦法
魯語委字〔2009〕7號
為加強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管理,規范全省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促進普通話的普及和提高。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有專門的辦公地點。市級培訓測試機構應有獨立的辦公地點。高等學校培訓測試機構可與校語委辦合署辦公。
2.有一定數量的測試員。市測試中心應有測試員16名以上,其中國家級測試員不少于3名;高等學校測試機構應有測試員6名以上,其中國家級測試員不少于1名。
3.有一定的啟動經費。用于購置必要的測試設備(如微機、傳真機、錄音機)、辦公用品和開辦初期的活動經費。
4.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設置獨立賬戶,測試費專款專用。
5.有專(兼)職工作人員。地級以上城市除配備2名以上專職人員外,還應按實際情況配備較為固定的兼職人員。高等學校測試中心應有固定的專(兼)職干部。
6.有健全的文檔資料。國家、省(市)有關普通話工作的法規、文件,本部門或本單位普通話培訓測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普通話培訓和測試的有關資料(包括錄音)。
二、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1.市和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接受省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業務指導,歸口同級語委辦管理。
2.現階段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市級測試中心負責本市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高校負責本校學生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需承擔職責以外的測試工作時應報省語委辦審批。
3.各測試機構要協助語委辦抓好測試員隊伍建設。要組織測試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研究普通話水平測試理論和方法,積極探索普通話培訓測試規律,努力提高測試的自身素質,確保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的質量。
4.要加強對測試員的管理工作。每兩年應對本地(校)測試員進行一次工作態度、測試能力、測試工作量、遵守工作紀律為主要內容的考評,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表現差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徇私舞弊違反紀律的要及時調查處理,且三年內不得聘任。
5.本著“以測促訓,以訓保測”的原則,各測試機構要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語委辦的領導下,有計劃、按步驟的開展普通話水平提高的培訓和測試前的培訓工作。
6.認真做好測試機構的人事、財務、檔案等各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各級語委及省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下達的各項測試任務。
7.各級測試機構開展的測試工作,必須在當地(市、校)語委的統一組織下,嚴格《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和國家普通話測試等級標準進行。非測試機構及個人不得組織普通話水平測試。
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