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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30瀏覽量:135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語委(語文工作機構)

              為適應新時期推廣普通話工作的需要,1986年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提出制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的設想。根據會議精神,國家語委于1988年成立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會資助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課題組,該課題組歷時三年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在若干省市對學校師生和窗口行業職工進行試測,在此基礎上擬訂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于1991年通過專家論證。1992年由國家語委原普通話推廣司印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試行(國語普[1992]4號文件)。該《標準》把普通話水平劃為三個級別(一級可稱為標準的普通話,二級可稱為比較標準的普通話,三級可稱為一般水平的普通話),每個級別內劃分甲、乙兩個等次。1994年,國家語委普通話水平測試課題組對該《標準》做了文字修訂。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播電影電視部聯合發出的《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將修訂后的《標準》作為附件印發給各省市繼續試行。試行六年來,該《標準》已為廣大群眾所熟悉,各地測試實施機構也積累了一定經驗。實踐證明,該《標準》具有科學性和可行性。為使該《標準》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該《標準》經我委再次審訂,作為部級標準予以正式頒布,請按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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