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1995] 11號
各省、自治區位轄市教委、教育廳。文教辦(教衛委)高教(教育)廳(局)、語委,北京、天津市、廣東省高教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國家教委直屬高等院校:
近年來,各級教育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語委關于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63號)及國家教委《關于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辦[ 1991] 522號)等文件精神,學校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其中中師、師專以及城市小學的成績比較突出。但是,非師范類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仍很薄弱。有的院校長期無人過問此項工作,相當多的干部師生語言文字規范意識淡薄,校內公共場合各種方言混雜使用,不規范字大量存在,大學畢業生的語言文字基本能力普遍不很理想。這種狀況同高等院校的辦學規格和地位很不相稱,同全社會正在逐步形成的"說普通話,用規范字"的大環境很不相稱。國家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高等院校是國家的重要文化基地,對社會語言文字狀況有重要的導向作用。各高等院校應當增強執法意識,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為此,國家教委和國家語委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的目標和要求
到本世紀末,高等院校普及普通話工作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做到干部師生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別于1996年底和1998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標。第二階段做到干部師生在校內各種場合普遍使用普通話,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北方話區和南方方言區的學校原則上應分別于1998年底和 2000年底以前達到這個目標。
高等師范院校(專業)的普及普通話工作,繼續按照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國語[1994」11號和國語普司[1994]4號文件的要求執行。
普通話是教師的職業語言,用普通話進行教學是合格教師的必備條件之一。從實現第一階段目標的時限起,凡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師,不能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堅持使用普通話的,視為不合格教師,不得參加教學評估,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對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教師也要鼓勵他們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說普通話。 今后凡普通話不合格的不得錄用為教師。
學校應有計劃地組織對教師的普通話培訓。對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的學生應加強普通話基本功訓練,以逐步達到一定的等級標準。教師和學生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和等級認定的范圍和辦法,按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廣電部《關于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國語[1994]43號)的要求執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組織實施。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專業今后招收新生應逐步實行加試普通話口語。
校內非教學人員在工作、會議和集體活動中也要使用普通話,并逐步做到在校內各種場合都說普通話。對校內臨時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勵他們說普通話。
二、高等院校用字規范化的目標和要求。
校內用字規范化可分階段達標;自本文件下達之日起,凡新印制的文件、宣傳材料,新出版的圖書報刊(有特殊需要的專著、文章除外),新開發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庫,新頒發的獎狀、獎品、證書,新制作的各種標牌、紀念冊、個人名片、課堂板書、各種教具、板報、宣傳欄,校辦產業的廣告、牌匾、產品說明書等,用字必須規范。以前制作的標牌中含有不規范字的,應于1996年底以前改換成規范字,其中屬已故黨的國家領導人、歷史文化名人親筆題寫的(不含集字拼成的)可不必改動,但必須在醒目位置上懸掛美觀大方的永久性規范名牌。學校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文體活動的會標、標語、請柬等面向廣大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用字,從現在起必須達到規范要求。
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知識教育和用字規范基本功訓練。與語言、文字密切相關的專業要在《現代漢語》或《大學語文》課中安排一定的課時講授文字學基本知識和怎樣掌握規范字等知識,其他專業也要開設有關文字規范化知識的系列講座。師范院校中文系還應開設實用書法課。
三、高等院校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重視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做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是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需要,是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審美教育和加強校園文明建設的必要手段。要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的意義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干部師生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使他們養成在正式場合和公眾場合說普通話。用規范字的良好習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尤應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帶頭說普通話、用規范字。要把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列入校園文明建設的檢查評估項目。高等院校應成為全社會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表率,并努力做好咨詢、培訓等社會服務工作。 為使語言文字規范化這項容易被人忽視的重要工作落到實處,必須明確工作責任和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以一名校級領導干部為主任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或由一名校級領導干部分管語言文字工作,語言文字規范化的日常組織管理歸口教務處負責,并由一名處長分管。校內各系級單位均應有專人負責語言文字工作,各年級和教學班均應設立語言文字規范化監督員。要建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教育教學管理常規,使語言文字工作盡快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語委要按本文件要求,落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院校和設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部委直屬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計劃,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設,向高等院校推薦師范院校和其他方面的語言文字工作經驗,組織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檢查評估、經驗交流、知識能力競賽等活動。各高等院校應定期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匯報語言文字工作情況并接受其指導。
五、國家教委、國家語委將制定《高等院校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指導標準》,供各高等院校自我評論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語委對高等院校進行檢查評估時使用。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