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普通話水平測試辦法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由省、市和有關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站)測試。人員集中的縣(市、區),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也可在縣(市、區)測試站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但需在市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派出的視導員督導下方可進行。
二、 普通話水平測試按國家語委制定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和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山東省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執行。
三、 參加測試人員達到一定等級者,由省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認定并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其中測試評定為一級甲等的成績須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一級乙等的成績須報省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
四、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未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不得認定教師資格。
五、 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按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2000]381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 各地在開展測試前,可組織應試人員進行培訓,但應本著本人自愿的原則。
七、 普通話水平測試要堅持回避制度。中、小學(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在職教師進行測試時,本校測試員應予以回避;高等學校在職教師測試時,本系部測試員應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