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令第51 號《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普通話水平測試機構
高校普通話測試機構負責本校學生的普通話測試工作。經省語委辦協調安排,可承擔未建立測試機構的高校學生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按照學生收費標準收取測試費。高校普通話測試機構每年應為本校學生提供至少一次測試服務。連續兩年不組織測試的,省語委將撤銷該測試機構。
各市普通話測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除高校學生之外的人員的普通話測試工作,按照成人收費標準收取測試費。高校教師參加所在市普通話測試機構組織的測試。高校普通話測試機構不得對高校教師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
二、普通話水平測試報名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我省普通話水平測試取消屬地限制和測試時間間隔。凡在我省學習、工作、生活的人員(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需在我省學習、工作、生活3 個月以上)均可按普通話測試機構規定的測試時間,隨時報名參加測試。
三、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復核
應試人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一級乙等及以下的,可在測試成績發布后15 個工作日內向原測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測試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受理,須在受理后15 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同時報省語委辦備案,省語委辦將安排復審員進行最終認定。一級甲等的,則須經國家測試機構認定,按國家測試機構制定的規定執行。
四、普通話水平測試的違規處罰
應試人在測試期間作弊或者實施其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測試機構應當取消其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并報送至省語委辦和國家測試機構,記入全國普通話水平測試違紀人員檔案并通報至應試人就讀學校或者所在單位。
測試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測試規定的,可以暫停其參與測試工作或者取消測試工作資格,并通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試機構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測試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由省語委辦給予警告、暫停測試資格直至撤銷測試機構的處理,并由省教育廳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普通話水平證書補辦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山東省教育廳、省語委將停止辦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遺失補辦業務。紙質證書遺失的,可以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臺(http://moe.gjzwfw.gov.cn/)查詢測試成績,查詢結果與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