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中華經典誦寫講系列大賽規范化建設,深入實施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根據教育部《中華經典誦寫講大賽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語言文字工 作委員會主辦的, 各項以中華經典誦讀、書寫、講解等為主要內 容的公益性、全省性賽事活動。
第二條 大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旨在通過舉辦賽事活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 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 化,凝聚中華民族精神, 促進中華文化國際傳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大賽組織機構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專家組組成, 承辦單位及專家組在主辦單位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大賽主辦單位是大賽的領導決策機構, 全面負責大賽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 確定辦賽計劃、大賽定位、辦賽原則及組織形式, 審定大賽實施方案, 發布年度大賽通知, 研究決定大賽承辦單位, 設立專家組, 監督大賽實施程序及過程, 處理異議及其他反饋問題, 確定大賽獎懲問責, 發布獲獎名單, 審核、監管大賽經費使用,決策大賽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五條 大賽承辦單位負責大賽的執行實施, 由大賽主辦單位遴選產生, 應具備與大賽相關的組織能力和專業優勢。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主要職責包括: 擬定大賽實施方案, 落實大賽組織工作, 規范使用大賽經費, 開展宣傳及成果轉化工作, 做好大賽總結, 承擔大賽主辦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第六條 專家組負責大賽的技術指導、作品評審等工作,成 員原則上從山東省中華經典誦寫講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專家組根據工作職責分為評審專家組和監督專家組。評審專家組主要承擔大賽評審工作; 監督專家組主要負責對大賽實施方 案、評審方案等提供專業咨詢, 對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大賽流程及組織方式
第七條 大賽主要圍繞中華經典誦讀、書寫、講解等內容, 賽項視年度具體情況適時調整,以大賽年度通知為準。
第八條 大賽一般分初賽、復賽、決賽三個賽段進行, 并在決賽結束后進行成果展示。
第九條 初賽由各縣(市、區)、各高校負責組織實施, 復賽由各市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大賽主辦單位視年度大賽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分賽區負責部分地區或高校復賽的組織實施, 分賽區承辦單位由大賽主辦單位遴選產生, 應具備與大賽相關的組織能力和專業優 勢。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各賽段、各分賽區承辦單位根據大賽要求選拔推薦作品或選手參加下一階段的比賽。
第十一條 決賽由大賽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以網絡評審或現場比賽的形式進行。大賽承辦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分組別、 分階段完成決賽評審工作。 評審結果須經監督專家組審議。
第四章 獎項設定
第十二條 大賽設立一、二、三等獎、優秀指導教師獎、優秀組織獎。
第十三條 面向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設立一、二、三等獎, 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參賽作品或參賽者是否獲獎及相應獎項等次。
第十四條 面向指導教師設立優秀指導教師獎, 大賽一等獎獲獎作品或參賽者的指導教師即獲優秀指導教師獎。
第十五條 面向各市、各高校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設立優秀組織獎, 根據各單位大賽組織、 參賽水平、宣傳推廣等情況確定獲優秀組織獎的名單。大賽獲獎名單經公示后公開發布。
第五章 宣傳與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大賽結束后, 成果展示通過電視節目、活動展演、 展覽等方式進行, 并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平臺深入宣傳推廣。
第十七條 大賽主辦單位堅持以賽促學、以賽促練、以賽促教, 促進大賽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大賽主辦單位享有對參賽作品進行公益性展示、 匯編及信息網絡傳播等權益。參賽者擁有署名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規范大賽組織程序、賽項資源、專家、經費等管理。各參與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大賽規定, 維護大賽秩序, 確保大賽健康有序實施。
第二十條 參賽相關單位或個人、各賽段組織單位、分賽區承辦單位應確保所報送的參賽資料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專家組成員應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參與大賽專業咨詢、 審議工作, 并對工作內容嚴格保密, 與參賽單位、參賽者有利益相關關系時, 應主動申報、回避。
第二十二條 大賽主辦單位及時受理異議及其他反饋問題, 由大賽承辦單位、專家組、分賽區承辦單位、各賽段組織單位協同調查, 核實后報大賽主辦單位研究處理。 如出現違反大賽有關 規定、有虛假行為、擾亂大賽秩序、影響大賽公開、公平、公正等行為的,將作出嚴肅處理。
第七章 經費與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大賽經費主要來源于教育部補助資金、地方財政支持資金、承辦單位自籌資金等,按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撥付、 使用及審計等程序, 堅持節儉、廉潔辦賽。堅持公益辦賽, 不得向參賽者及參賽單位收取任何參賽費用。
第二十四條 嚴格要求安全辦賽, 大賽承辦單位、分賽區承辦單位、各賽段組織實施單位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建立風險防范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大賽主辦單位針對實施中發現的新問題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