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專門的辦公地點。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有獨立的辦公地點。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可與校語委辦合署辦公。
(二)有一定數量的測試員。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有測試員16 名以上,其中國家級測試員不少于3 名;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有測試員6 名以上,其中國家級測試員不少于1 名。
(三)有支撐測試工作正常運轉的經費保障。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測試經費專款專用。
(五)有專(兼)職工作人員。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除配備2 名以上專職人員外,還應按實際情況配備較為固定的兼職人員。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有固定的專(兼)職干部。
(六)有健全的文檔資料。國家、省、市有關普通話工作的法規、文件,本單位或本部門普通話培訓測試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普通話培訓和測試的有關資料。
二、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職責
(一)市和高等學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接受省語委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歸口同級語委辦管理。
(二)現階段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和測試范圍是: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除高校學生之外的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高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負責本校學生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本校學生指全日制且在該校有學籍的學生)。未建立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高校如有測試需求,應報請省語委辦協調安排,由省語委辦指定距離相近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提供上門服務。
高校教師須參加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組織的普通話水平測試,高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不得對高校教師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
(三)市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每年應提供至少2 次測試服務。高校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每年應為本校學生提供至少1 次測試服務。一年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測試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提前2 個月向省語委辦報備,以書面形式說明未能正常開展測試的原因。日后如需恢復測試工作,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2 個月向省語委辦上報恢復測試申請,經省語委辦批準后方可恢復測試,測試期間主動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視導員的現場視導。連續2 年不組織測試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省語委辦將予以通報,通報之后仍不組織測試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任務要求
(一)測試管理。
1.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開展測試工作,必須在當地(市、校)語委辦的統一組織下,嚴格按照《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和國家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進行。非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及個人不得組織普通話水平測試。
2.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本著“以測促訓,以訓保測”的原則,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語委辦的領導下,有計劃、按步驟的開展提升普通話水平的專題培訓和測試前的培訓工作。
3.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必須在計劃測試前10個工作日上報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山東省普通話水平測試報表》至省語委辦。省語委辦將派普通話水平測試視導員對部分測試站開展現場視導。
4.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測試規定和測試規程。
5.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合理安排測試時間,及時、高效地完成普通話水平測試各環節工作。確保測試完成后如期將普通話等級證書發放到考生手中。
6.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需做好考試事宜的解釋說明工作。發布測試公告時須告知考生出證時間并公開聯系電話,以方便考生咨詢。
(二)測試員管理。
1. 普通話測試員由省語委辦負責培訓,由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負責聘任管理。
2.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協助語委辦抓好測試員隊伍建設。要組織測試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研究普通話水平測試理論和方法,積極探索普通話培訓測試規律,努力提高測試員的綜合素質,不斷提高普通話培訓測試質量。
3.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加強對測試員的考核工作。各測試機構每2 年應對測試員開展考核,考核內容為工作態度、測試能力、測試工作量、遵守紀律等情況,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對表現差的要予以批評;對徇私舞弊違反紀律的要及時調查處理。經測試機構核實,對2 年內無故不參加測試工作的測試員,省語委辦將予以通報。通報之后仍拒不參加測試工作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4.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加強對測試員的管理工作。各測試機構須實時掌握本機構測試員數量及工作情況。如現用測試員數量達不到建站標準或不能滿足當前的測試工作需求,須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至省語委辦并派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培訓班。省語委辦每2 年對全省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現用測試員數量進行摸底調查,對測試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培訓測試機構,將暫停其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
(三)檔案管理。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保管等各項管理工作,要妥善保管測試文件、測試試卷、成績檔案,確保文件檔案的規范、完整。
(四)財務管理。
1.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
〔2022〕222 號)要求,認真執行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2.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測試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五)其他。
1. 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測試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省語委辦將給予暫停測試直至撤銷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的處理,并由省教育廳依法依規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測試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測試規定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可以暫停其參與測試工作或者取消其測試工作資格,相關情況須報送至省語委辦并通報其所在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考生在測試期間作弊或者實施其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應當取消其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相關情況須報送至省語委辦和國家測試機構,計入全國普通話水平測試違紀人員檔案并通報至考生就讀學校或所在單位。
2. 各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建設情況納入我省語言文字年度統計工作,省語委辦將每年調度一次各測試機構建設情況。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山東省普通話培訓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語委字〔2009〕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