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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論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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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戰工作擴展知識
          發布時間:2019-03-26瀏覽量:8055

          統戰工作擴展知識

          一、統一戰線工作范圍和對象是:

          (一)民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三)黨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十)臺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一)華僑、歸僑及僑眷;

          (十二)其他需要聯系和團結的人員。

          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為黨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一)中國民主黨派

          指中國境內八大民主黨派。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推動各民主黨派的成員和所聯系的人們參加各項政治活動,參加反對國內外敵人的斗爭,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

          (二)無黨派人士


          無黨派人士是指沒有參加任何黨派、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具體到我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一般稱無黨無派的知名人士為社會賢達。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后,專門設立了無黨派民主人士界別。

          (三)黨外知識分子

          黨外知識分子特指沒有加入中國共產黨的知識分子,其中包括參加各民主黨派的知識分子和沒有參加任何黨派的無黨派知識分子。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對象主要是黨外中高級知識分子,特別是各界有代表性、有影響的人士。包括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黨外知識分子,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和文史館、參事室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黨外知識分子,在各院系擔任學科帶頭人或重要業務骨干的黨外知識分子。

          (四)少數民族人士

          少數民族是指多民族國家中除主體民族以外的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主體民族漢族以外的其余55個法定民族均是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8.49%)。

          55個少數民族包括:1、土家族 2、蒙古族 3、回族 4、苗族 5、傣族 6、傈僳族 7、藏族 8、壯族 9、朝鮮族 10、高山族 11、納西族 12、布朗族 13、阿昌族 14、怒族 15、鄂溫克族 16、鄂倫春族 17、赫哲族 18、門巴族 19、白族 20、保安族 21、布依族 22、達斡爾族 23、德昂族 24、東鄉族 25、侗族 26、獨龍族 27、俄羅斯族 28、哈尼族 29、哈薩克族 30、基諾族 31、京族 32、景頗族 33、柯爾克孜族 34、拉祜族 35、黎族 36、畬族 37、珞巴族 38、滿族 39、毛南族 40、仫佬族 41、普米族 42、羌族 43、撒拉族 44、水族 45、塔吉克族 46、塔塔爾族 47、仡佬族 48、土族 49、佤族 50、維吾爾族 51、烏孜別克族 52、錫伯族 53、瑤族 54、裕固族 55、彝族

          (五)宗教界人士

          中國人習慣上稱之為中國五大宗教信仰人士。中國五大宗教是指在中國具有一定歷史影響,形成中華民族風范,擁有一定規模性和區域性而形成具有一定地位的信教教別,它們分別是道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伊斯蘭教。

          (注: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不是兩個宗教,而是一個宗教的兩個派別,天主教、基督教(新教)和東正教三大派別同屬基督教(基督宗教),中國五大宗教所稱的基督教并非是指包括三大派別的基督教(基督宗教)總稱,而是專指“新教”,這是中文目前的特有現象。)

          (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非公有制經濟主要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股份制公司中的自然人股東等群體中的代表性人物,在統一戰線實際工作中,主要指私營企業主中的代表性人物。

          (七)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是指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新興業態以及新的社會群體。主要包括四大群體: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指受聘于私企和外企,掌握企業核心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專門知識者)、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稅務師、專利代理人等提供知識性產品服務的社會專業人士,以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者)、自由職業人員(指不供職于任何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憑借自己的知識、技能與專長,為社會提供某種服務并獲取報酬者)、新媒體從業人員(指以新媒體為平臺或對象,從事或代表特定機構從事投融資、技術研發、內容生產發布以及經營管理活動者)。

          (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

          出國留學簡單來說,就是去國外上學,舊稱出國留洋,一般是指一個人去母國以外的國家接受各類教育,時間可以為短期或長期(從幾個星期到幾年)。這些人被稱為“留學生”。在中國大陸,學生把前往香港、澳門等地區的學習也稱為留學,這是由于這些地區有著不同的教育制度。另外,美國等國家組織的一類海外短期的交換學生計劃,其英文名字“Study abroad”直譯也為留學,稱海外研修(中國大陸稱為海外交流)。歸國留學人員,一般是指出國留學后歸國一年以上的人員。

          (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是指生活和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中國人,中國居民,一般稱之為港澳同胞。港澳同胞在支援祖國現代化建設、促進祖國統一等方面,日益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不過他們早已回到祖國的懷抱。港澳同胞與臺灣同胞、海外僑胞一起,簡稱為“三胞”,都是我國新時期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對象之一。

          (十)臺灣同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臺灣同胞是指生活和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人員,臺屬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去臺灣的人員留在大陸的親屬,現泛指在臺灣居住的人在大陸的有血緣關系的親屬。

          (十一)華僑、歸僑及僑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為了適應工作中的需要,國務院僑辦等有關部門對上述概念做出了具體解釋:

          華僑:指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歸國華僑:指回國定居的華僑、簡稱歸僑。不論年齡大小和何時回國,都是歸僑。來華定居的外籍華人,在恢復中國國籍后,也稱歸僑。

          華僑學生:指回國學習未在國內定居的華僑。歸國華僑學生:指從國外回來定居就學的華僑、簡稱歸僑學生。不論年齡大小,就讀何種學校都是歸僑學生。

          僑眷:指華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婦、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兒孫女、外孫兒孫女、撫養人和生活主要來源依靠華僑的其他親屬。華僑回國后,其國內的眷屬仍視為僑眷。外籍華人在華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與僑眷范圍相等同(享受僑眷待遇)。外籍華人:指原是華僑或華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國國籍者(國內有關優待華僑的政策一般可以適用于外籍華人)。

          (十二)其他需要聯系和團結的人員

          略。


          二、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為黨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一)黨外人士

          2005年12月15日,中央統戰部下發了《〈關于規范使用統一戰線工作中若干重要稱謂的意見〉的通知》,對“黨外人士”的稱謂做了明確規定,指出“黨外人士”是“特指中共黨員以外的人士,是對統一戰線各方面人士的統稱”。主要包括以下6個方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有關人民團體中的領導骨干;在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中作出貢獻的無黨派知識分子;行政、司法部門的黨外領導干部;民族、宗教界有影響的人物;愛國、敬業、守法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擁護祖國統一并有一定影響做出一定的貢獻、有一定經濟實力或有學術造詣的代表人士。

          (二)黨外代表人士

          黨外代表人士是統一戰線的一個特定概念。它是指中共以外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中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廣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而不是指普通的黨外群眾。一般說,黨外代表人士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中有較深造詣或有較大影響,有較廣泛的社會聯系和一定活動能力,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

          政治術語包含范圍民主黨派等人群中的代表性人士培養成黨外愛國愛黨人士。具體地說,黨外代表人士是指已在或擬在縣及縣以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司法機關、參事室、文史館作安排的非中共人士;已擔任或擬擔任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宗教團體以及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等領導職務的非中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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