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董事會、校委會、校黨委的領導下,主持工會全面工作。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基層工會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要求,履行工會法人代表的職責,按照上級工會指示精神,有計劃地開展工作;
2、接受校黨委的政治領導,貫徹執行校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校黨委和上級工會匯報工作情況,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3、配合學校黨政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4、堅持工會的民主制度,加強工會自身建設,做好工會會員發展工作;
5、抓好“教工之家”建設,增強工會凝聚力;
6、管好、用好工會經費;
7、發揚民主,搞好團結,充分調動工會干部的積極性,做好分工和協作,同心協力開展工作;
8、完成校委會、校黨委和上級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