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工作,提高課題研究的質量和水平,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統一戰線理論政策研究,進一步提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創新發展,近日,中央統戰部制定并公布《中央統戰部課題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對社會招標課題的設立、執行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課題管理辦法中,主要規定了中央統戰部課題以中央統戰部和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名義發布,立項范圍包括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委托課題;課題申請人應具備的6項基本條件、課題負責人的5項基本職責、課題驗收的要求和評審程序以及違反課題管理辦法的5個主要情節及處罰措施;課題成果轉化運用主要途徑以及對課題成果出版管理的相關規定等。
課題研究經費管理辦法中,主要規定了課題研究經費的類別,明確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含的8個方面內容和間接費用的核算比例,對經費預算的編制、審核和決算提出明確要求,對經費使用中存在的2大類12項違規行為,按照輕重程度明確了處罰措施。
兩個《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中央統戰部課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工作,保證課題研究順利實施和經費有效使用,推動統一戰線理論和政策研究與實際工作相結合,促進統一戰線工作創新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并重,充分發揮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重點加強對統一戰線工作發展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突出成果轉化運用,為統一戰線工作創新發展提供政策理論支撐。
第三條 中央統戰部課題以中央統戰部和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名義發布,立項范圍包括重點課題、一般課題和委托課題。
第二章 課題立項
第四條 課題立項包括申請、審批、簽約三個基本環節。
第五條 中央統戰部在啟動課題申請工作前,制定并發布課題指南,確定課題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課題主要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立項。
第六條 申報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原則上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家高端智庫和統戰系統單位工作人員,其他單位人員不得單獨進行申報,但可以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課題研究;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較高學術地位、較強科研優勢或豐富實際工作經驗,其中重點課題申報者一般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教授、研究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為完成課題必備的人才條件和物質條件;
(五)具有與課題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六)具有完成課題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統戰工作者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共同開展研究。
第八條 申報人員需填報《中央統戰部課題申請書》一式叁份。由申報人員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統一寄送。所承擔課題未結題前,一般不得再申請主持或以第一參與人身份參加新的中央統戰部課題。
第九條 中央統戰部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課題申請書進行討論、咨詢和審核,提出立項意見并報部領導審定。經部領導批準立項的課題,由中央統戰部和中國統一戰線理論研究會下發課題立項書和合同書,明確課題類別、研究經費預算以及相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對緊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務,可另行立項,作為委托課題。
第三章 課題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統戰部負責課題研究管理,基本職責是:
(一)確定課題組織工作方案;
(二)聘請課題評審專家;
(三)制定和發布課題指南;
(四)組織對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立項;
(五)組織進行課題的中期檢查或評估;
(六)組織對課題成果的結題審核和課題經費的撥付;
(七)協調并處理課題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的基本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課題目標任務;
(二)真實報告課題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
(三)接受中央統戰部對課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接受并配合中央統戰部組織的課題中期評估和驗收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五)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包括目標調整、內容更改、課題負責人變更、關鍵設計方案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課題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十三條 課題管理實行中期評估制度,檢查課題的研究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課題負責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的中期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 課題執行中因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因素致使課題研究進度滯緩、標準降低或其他與合同不符的情況,中央統戰部可提出警示、批評,直至中止合同。
第四章 課題驗收
第十五條 中央統戰部負責課題驗收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在完成研究后,向中央統戰部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課題研究成果及有關資料及數據。
第十七條 中央統戰部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驗收。課題驗收以批準的課題立項書和合同書中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課題的成果水平、轉化效果和對統戰工作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結論,下達書面批復。
第十八條 被驗收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研究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
(二)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四)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五)擅自修改立項書或合同書中約定的考核目標、內容、研究方案;
(六)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報告的。
未通過驗收的課題,課題負責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課題負責人四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主持中央統戰部課題,情節嚴重者將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課題負責人因故需延期提交研究成果的,需在結題日期之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由中央統戰部決定是否同意延期,不同意延期仍應按照原合同期限如期完成,否則視為逾期未完成。
第五章 課題成果轉化運用
第二十條 課題成果轉化運用主要是:
(一)為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提供情況、觀點、思路和舉措等;
(二)為起草重要文稿提供情況、觀點、思路和舉措等;
(三)為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統戰工作創新發展提供情況、思路和舉措等。
第六章 保密與出版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屬于內部工作,課題研究成果一般納入內部或密級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課題負責人認為該課題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明等)需要公開出版的,應事先提出申請,履行相關審批、解密程序。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研究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中央統戰部課題申請書(模板)
2.中央統戰部課題結題報告書(模板)
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課題研究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是課題研究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課題研究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研究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課題立項專家評審費和首次結項專家評審費,由中央統戰部研究室負責統一結算。首次結項未通過并后續組織結項評審的,專家評審費從課題未撥付的尾款中扣除。
第六條 課題研究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七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課題研究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資料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費,文獻檢索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三)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的費用。
(四)設備耗材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產生的設備耗材費用。
(五)專家咨詢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預算由課題負責人按照課題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務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課題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等的勞務費用。勞務費預算應根據課題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七)印刷費:指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印刷費、打印費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課題研究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八條 間接費用是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在組織實施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為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課題研究經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累進計算):10萬元以下部分為30%(含10萬元),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部分為20%,20萬元以上部分為15%。
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課題研究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九條 課題研究經費的預算編制、審核與決算:
(一)課題負責人在提交課題申請書時,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課題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課題預算,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明確相關標準)等作出說明。課題申請書需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
(二)經批準立項課題,由中央統戰部下發課題立項書,與課題負責人簽定《中央統戰部課題合同書》,確定研究經費預算以及相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中央統戰部根據課題合同書約定的付款方式,將課題研究經費撥付到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納入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四)課題負責人在提交結題報告的同時,必須提交所在單位財務部門蓋章的《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經費決算單》。
第十條 課題負責人在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使用課題研究經費。直接費用中各項預算在未新增項目、未提高支出標準的前提下,確因研究工作實際需要調劑的,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負責審批,調劑額度不得超過課題直接費用預算的20%。新增支出項目、提高支出標準及擬調劑預算超過課題直接費用預算20%的,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后,報中央統戰部審批。間接費用不得調劑。
第十一條 課題研究經費報銷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具體負責。報銷審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中央統戰部有權對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課題進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統戰部將暫停撥付課題研究余款或收回課題研究剩余經費:
(一)課題實施中無故不做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的;
(二)需要調整課題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的;
(三)需要修改、變更或中止課題合同書的;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經費開支不符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
(五)無故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或自行中止研究的;
(六)課題研究進行過程中,課題負責人因長期出國、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課題中期檢查或不作中期報告的。
以上情形若經過調整,報中央統戰部審核同意后,可恢復撥款。對需收回的款項,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中央統戰部。
第十三條 課題組在課題研究經費管理和使用中,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獲中央統戰部批準擅自變更課題承擔主體;
(三)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五)用課題研究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
出現上述行為或其他違規行為的,中央統戰部將視情節輕重作出限期整改、約談課題負責人、不通過驗收、停撥經費、終止課題、全額追回已撥付經費直至在一定時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課題主要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科研管理及財務管理部門,必須報中央統戰部審批。
第十五條 課題實施過程中,使用課題研究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課題研究經費涉及出國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辦公廳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央統戰部課題研究經費決算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