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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分幾種?必備條款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3-08瀏覽量:733

          勞動合同分幾種?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在勞動合同文本上

          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各執一份

          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請仔細審查合同內容,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不留空白;確保正式合同與口頭協議一致,避免“陰陽”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對于“霸王”條款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主張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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