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頒布《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學校安全是教育事業發展、學生成長成才的基礎和保障,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寧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在全國教育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省政府于2010年印發了《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于2016年頒布實施了《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為我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避免了校園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了各級各類學校的持續安全和穩定。
但是,隨著我省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速推進,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給學校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戰新要求,學校安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問題更加嚴峻、緊迫、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部門、學校及學生、家庭的責任、義務界限不清晰,部分領域、部分事項責任不明確,監管不嚴格、落實不到位,沒有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合力;二是學校安全基礎能力比較薄弱,人防、物防、技防等基本安全配備和保障不足,不少中小學、幼兒園未按規定配齊專職保安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三是學校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學校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園欺凌、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四是一些地方和學校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認識不足,應對不及時,處置不果斷,引發家校糾紛,甚至出現“校鬧”現象;五是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和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機制不健全、不協調,重檢查、輕整改,結果運用有待加強,安全防范和事故處置能力亟待提高。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學校安全方面的專項立法,我省現有的有關學校安全的規章制度也尚未形成體系,法律效力不高,約束性不強,迫切需要進一步提升學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安全。
今年初,在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一次會議上,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家義同志提出進行學校安全立法,通過地方立法為我省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我省啟動了《條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11月底通過。
Q2
《條例》有哪些創新和亮點?
一是將黨的十九大、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融入立法內容。條例將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安全環境寫入立法目的,并將“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作為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的方針,充分體現立法的正確政治導向,切實發揮立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明確專職保安員配備。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小學校和公辦幼兒園配備專職保安員。民辦中小學校和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保安員。
三是創新學校主管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指導學校根據評估結果改善安全環境;指導學校聘用法律顧問協助防范安全風險、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四是明確相關主體安全注意義務。規定,在學校及其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以及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安全。單位或者個人為學校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安全要求。
五是建立風險分擔和救助機制。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技工學校、高等學校辦理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發生的風險;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與學生安全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保險業務。
六是關注弱勢群體。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與社區、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以及校門口秩序。學校應當關注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學生的在校情況,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其家長,并安排適宜的教育教學、社會實踐等活動,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Q3
《條例》規定的學校安全責任主體有哪些?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的開展,對民辦學校安全工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進行規劃、選址,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環境污染等危險的區域,保障學校選址安全;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小學校和公辦幼兒園配備專職保安員。
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三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四是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學校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
五是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六是有關團體、社會組織。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七是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在第三章專章做了系統、具體規定。
八是學生家長。規定,學生家長應當提高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意識,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狀況的,其家長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
九是學生。規定,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管理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Q4
《條例》對學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開設安全課程。
二是針對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聯合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禁毒和防范網絡沉迷、詐騙、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與互救等專題教育。
三是通過互聯網安全教育平臺、專題講座、志愿服務等方式,對學生、學生家長進行安全教育。
四是經常性地對教師、安全保衛人員以及其他職工進行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
Q5
《條例》在保障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幼兒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
二是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與社區、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以及校門口秩序。
三是學校應當在通道、樓梯、出入口等容易發生人員擁擠的場所設置疏導標識或者警示標識;在人員擁擠時段,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專人疏導。
四是為未成年學生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學校應當在上網設施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防范其接觸違法或者不良信息。
五是幼兒園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對保育過程加強監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兒人身安全。
六是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或者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Q6
《條例》在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自辦食堂的學校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加強對采購、供應、留樣等環節的管理。
三是將食堂委托經營的學校應當對受托經營方加強監督管理,并將食品安全作為合同必要條款。
四是提供集中配餐的學校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餐,并按照要求對配送的食品進行查驗。
Q7
《條例》在學生實習安全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學校組織學生實習,應當建立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估機制,對實習指導教師和學生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培訓。
二是學校組織學生在校外實習的,按照規定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將保障學生安全作為協議必要條款;實習單位應當保障學生休息權利并按照規定為學生辦理保險。
三是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外,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安排學生在有安全風險的場所、崗位實習。
Q8
《條例》在應急處置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明確預案啟動程序。規定,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符合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條件的,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屬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啟動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二是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風險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應當立即通知學校;學校應當立即采取停課、暫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Q9
《條例》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規定?
一是將防范欺凌、暴力作為專題教育納入安全教育范圍。
二是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對學生日常行為進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欺凌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行為。
三是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并告知學生家長。
四是學校發現學生有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是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校園性侵犯事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六是學生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Q10
頒布《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是明確糾紛解決方式。規定,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二是建立糾紛解決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三是禁止干擾事故調查處理。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圍堵學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占、損毀學校設施、設備;攜帶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進入學校;制造、散布謠言等干擾事故調查和處理的違法行為。
四是明確處置方式。規定,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五是規范媒體報道。規定,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六是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