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 2013年2月22日發布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規章對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四條 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指定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五條 出賣或者違反國家規定轉讓、交換以及贈送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六條 利用職務之便,將所保管的檔案據為己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不遵守檔案工作制度,導致檔案損毀、丟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條 擅自銷毀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涂改、偽造檔案的;
(二)擅自從檔案中抽取、撤換、添加檔案材料的。
第十條 攜運、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擅自提供、抄錄、復制檔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開放檔案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檔案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配備安全保管檔案的必要設施、設備的;
(二)未建立檔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二)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虛假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三)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后,干擾阻撓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四條 在檔案利用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拒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十七條 因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八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檔案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檔案,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不屬于國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2013年2月22日《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的形式公布,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這將對預防和懲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發揮重要作用。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具體行為
違法違紀行為,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站在檔案管理的角度分析,就是違反了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積極或者消極地實施了違反規定的具體行為,產生了相應的不利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處分規定》采用列舉方式,確定了二十種違法違紀行為。
--檔案征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三、四、十五條列舉了檔案征集工作中的三種違法違紀行為,它們是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資料而據為己有、拒絕交納歸檔的行為,拒不按規定向指定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行為,違反規定擴大或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行為。
--檔案保管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六條列舉了檔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種違法違紀行為:1、出賣、違反規定轉讓、交換以及贈送檔案的,2、利用職務之便,將保管的檔案據為己有的,3、因工作不負責任、不遵守檔案制度,導致檔案損毀、丟失的,4、擅自銷毀檔案的,5、涂改、偽造檔案的,6、擅自從檔案中抽取、撤換、添加檔案材料的,7、攜運、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8、擅自提供、抄錄、復制檔案的,9、擅自公布未開放檔案的,10、在檔案利用工作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11、拒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檔案安全違法違紀行為。共六種,分別是:未配備必要安全設施、設備的;未建立檔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明知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的;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隱瞞不報、虛假報告或者不及時報告的;干擾阻撓調查的。
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責任主體《處分規定》將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主體統稱"有關責任人員",具體分為五種:1、行政機關公務員,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企業、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分析《處分規定》第二條,以責任人員是否實際實施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為標準,上述五種責任人員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具體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另一類是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前者是具體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后者是應承擔違法違紀行為責任的責任人員。進行這樣的區分,就是要強調突出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領導責任,作為領導人,雖然沒有實施違法違紀具體行為,但只要其領導的單位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領導人就要被追究紀律責任,受到相應的必要處分。
處分種類與處分決定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分規定》確定了六種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當發現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需要作出具體行政處分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切實做到"三個應當",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堅持處分與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作出的書面處分決定,應當包括:1、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2、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3、處分的種類和依據;4、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5、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復核與申訴
對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作出書面處分決定之后,必須及時送達被處分人簽收,依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被處分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提出申訴。
案件移送
針對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分,涉及到有關責任人員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了確保落實實施處分的責任,《處分規定》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一方面規定,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案件時,認為應當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另一方面也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檔案管理違法案件時,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移送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將最大限度保證了對有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責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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