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許某自2010年8月8日進入某公司工作,于2011年8月提出辭職。辭職后,許某以某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該公司:支付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庭審中,該公司辯稱雙方已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0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且已將該勞動合同進行了網上備案,為許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故不應支付許某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該公司提交了雙方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的證據,但未提交勞動合同文本。許某認可該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稱即使勞動合同進行了網上備案也不能證明雙方已訂立了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網上備案記錄雖顯示該公司已與許某訂立了期限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22日止的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未提交該勞動合同文本,故應認定其未與申請人訂立勞動合同,裁決支持了許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網上備案記錄能否證明雙方已訂立了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資,就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網上備案、就業登記花名冊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均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文本。因為上述行為用人單位單方即可辦理,不需要勞動者同意。而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即便用人單位曾經持勞動合同向就業部門進行招工備案并據此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文本,以便對勞動者的簽名進行審查,也不能排除系用人單位代簽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積極訂立勞動合同,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否則就可能會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并進行了網上備案,當勞動合同到期后,往往不注意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是到網上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進行了網上備案,并繼續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合法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的糾正,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引發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