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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發布時間:2019-11-19瀏覽量:15566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嗎?

          王蓉于2014年6月入職重慶達江公司,其工作時間為8時至16時,公司食堂中午為員工提供午餐,員工中午就餐后應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無午休時間。
                2016年7月13日上午,王蓉因弟弟來了,王蓉向車間主任請一個小時假中午與弟弟一起吃飯。同日11時30分許,王蓉在前往與弟弟飯局途中,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蓉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經該醫院治療診斷為:車禍傷;骨盆骨折(左側髂骨、骶骼關節耳狀面、左側骶骨、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雙肘、腹壁、雙腹部、雙大腿、雙膝皮膚軟組織損傷;左大腿皮下血腫;左腹部、左髖部皮膚壞死。
          2017年7月11日,王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9月8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傷害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3月9日,人社局作出《工傷決定撤銷通知書》,2018年3月30日,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王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王蓉不服該決定,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請假后外出吃飯,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王蓉是否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問題。
                本案中,人社局提交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情況說明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證明王蓉的工作時間為8時至16時,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后應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無午休時間。
                王蓉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向車間主任請假后外出參加其弟弟宴請,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故王蓉請假外出赴宴途中受到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員工上訴:中午吃飯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應當認定為工傷
                王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中午吃飯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我因弟弟來了,請假中午回家準備在租賃的房屋附近與弟弟一起吃飯,在從工廠出來往租賃的房屋途中發生非本人 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屬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在公司設有食堂并提供午飯的情況下請假外出吃飯,不屬一般社會常識中的下班途中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王蓉請假外出與其弟弟共進午飯,是否屬于下班途中是本案實質爭議所在。
                《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納入工傷認定體系中,其目的是考慮到現代社會,高速交通工具使用的頻繁性,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風險增大,為了使上下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到的傷害的職工有所保障,特別針對該種情形作出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因此,該情形僅僅適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王蓉也承認其向主管請假,請其弟弟吃飯,請假的理由也是吃宴席。該說法同其他證人的證言基本吻合。由此可以證明,王蓉外出目的確實是與其弟弟吃飯。盡管中午吃飯屬于生理的正常需求,但在公司設有食堂并提供午飯的情況下請假外出赴宴,顯然不屬于一般社會常識中的下班途中。
                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其赴宴途中屬于下班途中,并無不當。因此,人社局認為王蓉在離開單位,赴宴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妥。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蓉不服,向重慶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再審:受傷雖然是交通事故所致,但并非是“上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高院認為,關于王蓉2016年7月13日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適用該條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上下班途中,即必須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必須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三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本案中,王蓉工作時間為8時到16時,公司為員工提供午餐,員工中午就餐后應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工作,無午休時間。王蓉2016年7月13日中午請假外出吃飯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蓉不承擔責任。因此,王蓉的受傷滿足上述規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條件,但其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以上下班為目的,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此外,雖然吃飯屬于工作過程中所必需的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但在用人單位已經提供午餐且王蓉的工作時間為8時到16時,無午休時間的情況下,王蓉請假外出就餐也并非工作原因,而是其個人行為。因此,人社局認為王蓉于2016年7月13日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況,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蓉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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