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時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
【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5年4月1日到某大酒店從事電工工作,執行標準工時制。李某稱自2003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其每周延時工作六小時,法定休假日未休息,但該酒店從未支付其加班工資,李某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大酒店支付2003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延時加班工資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庭審中李某提交了排班表以證明其加班的事實。該大酒店認可李某每周延時工作6小時,法定休假日加班,但辯稱已安排李某補休,因此無需支付加班費。該酒店提交考勤表予以證明。李某認可酒店曾安排其休息,但稱延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補休,應支付加班工資。
【裁決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某大酒店安排李某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息日加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之規定,該大酒店應支付申請人延時加班工資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遂裁決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延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
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錯誤的認為可以安排補休,從而不用支付加班費。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該條規定“……(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但未規定延時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可以安排補休。因此用人單位在實際執行中,應遵守法律的規定,若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若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也要依法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應注意,如果是安排勞動者補休的,還應當做好考勤,否則在發生爭議時,可能因為舉證不能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