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由哪些機構核發?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按照“誰培訓、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山東省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培訓合格證書”)由承擔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主體(包括企業、職業培訓機構等)免費核發。
2.培訓主體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有何作用?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培訓主體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是勞動者參加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證明,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憑證。培訓合格證書不作為培訓合格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明。
3.培訓合格證書是否劃分等級?
答:根據青島市現行有關職業培訓政策規定,除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合格證和“金藍領”培訓合格證外,其他培訓合格證書原則上不分等級。
4.哪些職業工種可以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各類培訓主體(包括企業、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對參加培訓后符合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條件,不得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5.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按照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開展的水平評價類職業(工種)培訓,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后,實行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前,是否可以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按照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開展的水平評價類職業(工種)培訓,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后,實行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前,可按照“誰培訓、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當我市實行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后,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6.企業按照青人社規〔2018〕18號文件規定,開展的企業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合格的是否需要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答: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培訓合格證只作為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憑證,不作為培訓合格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明。對此,企業按照青人社規〔2018〕18號文件規定,開展的企業新錄用人員崗位技能培訓,不需要核發培訓合格證書。
7.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如何提出擬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的職業(工種)申請?
答: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可根據其《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明確的培訓范圍,向與其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的職業(工種)申請,其職業(工種)需在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補貼培訓目錄內。經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并將有關信息添加到公共就業信息系統后,方可面向全市招生開展培訓。
8.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工種)培訓的,其培訓過程是否仍需按照《關于做好就業技能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要求進行監管?
答:為確保培訓質量,做到培訓標準不變、教學質量不降、學員收獲不減,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工種)培訓的,仍需按照《關于做好就業技能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對培訓過程進行監管,培訓人員每次到課都應通過智能監管系統簽到,對培訓人員的實際培訓課時低于規定課時60%的,不給予培訓費補貼。
9.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工種)培訓結業考試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考核內容是否進行審核?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按照“誰培訓、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工種)培訓結業考試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考核試題內容不進行審核。如培訓機構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對其進行業務指導或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10.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核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工種)培訓,培訓考核結束后,培訓機構是否需要將所有培訓合格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書打印出來,作為申領培訓補貼的依據?
答:根據魯人社函〔2020〕48號規定,培訓主體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只是證明勞動者參加了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不作為培訓合格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明。為簡化培訓補貼流程,減少補貼證明材料,減輕培訓主體的工作強度,我市在轉發省廳文件時,創新性的提出,培訓考核結束后,培訓主體將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雙合格人員相關信息添加到公共就業信息系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托公共就業信息系統對有關信息核對后,按批次對考核合格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書賦序列號,作為各區(市)審核撥付培訓補貼的依據。
對此,除參訓人員要求打印培訓合格證外,培訓機構無需將所有培訓合格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書打印出來。
11.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何時提出核發培訓合格證的申請?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退出目錄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的政府補貼性培訓,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第一批)、2020年12月31日(第二批)前申請鑒定,對鑒定不合格的可安排一次補考。
如果職業培訓機構確認擬開展的培訓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前完成培訓的,或在實行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前,可按規定向與其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擬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的職業(工種)申請,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政策規定通過公共就業信息系統對培訓信息維護后,培訓機構方可按規定進行培訓。
12.培訓合格證書是否可以作為企業在職職工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的依據?
答:根據國家、省、市現行企業在職職工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政策規定,企業在職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且證書信息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人事考試中心等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詢到的,可在批準日期12個月內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目前,培訓合格證書不能作為企業在職職工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的依據。
13.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按照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開展的水平評價類職業(工種)培訓,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后,實行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前,對培訓合格人員核發了培訓合格證書,其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答:關于符合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規定培訓范圍內的人員,按照先墊后補方式參加青人社規〔2019〕10號文件明確水平評價類職業(工種)培訓,培訓合格取得培訓機構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的其補貼標準問題,我局正在會同市財政局進行相關調研,將根據培訓成本、人力資源市場緊缺程度、培訓課時等因素確定。預計將低于青人社規〔2019〕10號規定的初級職業資格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