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保障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院校區交通狀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校門區域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條 進出校園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查詢。
第二條 按照學院管理規定,根據學院實際情況,安全保衛處對機動車進出校園實施驗證、檢查制度。學院教職工私家車要按要求到安全保衛處登記申領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內要將通行證放在駕駛室內前擋玻璃左前角。外來固定送、運貨車輛,需持有服務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安全保衛處申領車輛通行證,并按要求接受安全保衛處登記、管理。
第三條 各種車輛進出校門須限速慢行,服從門口執勤保衛人員指揮和查驗。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院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運送危險物品的車輛經批準進入校園,須按保衛人員指定的路線行駛。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各類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主動接受門口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四條 校門內、外禁停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阻礙校門暢通的行為。
第二章 校園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條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本著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的原則通行。
學院根據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將校園內部分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車輛行駛要嚴格遵行。如違章逆向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將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學院也將按照規章予以處理。
第六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安全保衛處將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禁行道路和臨時停車區域。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安全保衛處負責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學院安全保衛處統一組織協調。各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申報,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工作由主辦單位組織,安全保衛處應予以協助。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事集會、娛樂、運動等各種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增設、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如有施工確需移動的,要向安全保衛處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完結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內交通。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要開挖道路、占用路面,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條 校園內各類運貨、施工車輛必須按安全保衛處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路線出入校園。
第三章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在校園內駕駛車輛和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規定,安全文明行駛。無駕駛證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學車、練車。嚴禁任何人在校園內酒后駕車。
第十二條 駛入校園的各類機動和電動車輛須具有完備的行駛手續,車況正常、車容整潔、安全性能良好。根據學院校區實際情況,禁止我院學生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輛。
第十三條 車輛和行人在校園內應按交通標志指示通行,遇有安全保衛處工作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工作人員的指揮通行。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鳴笛。
車輛和行人穿行前灣港路涵洞時,要嚴格按照指定通道限速穿行,涵洞內及南北兩側50米內嚴禁臨時停車。
第十四條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停放,學院教職工車輛要就近停放在指定停車場或道路停車位,停車時按停車標識停放。除停車場和停車位外,校內道路一律禁停各類車輛。因學院舉辦各類活動遇有保衛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指揮停放。
第十五條 對在有禁停標志區域停放,或者在非停車區域內停放的各類車輛,安全保衛處將采取記錄違章、貼條警告、通告批評、罰款處理等教育和管理措施。教育無效者,將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門采取取證處罰、清障拖車等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違規駕駛員本人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應注意車輛安全,車輛停放時應及時落鎖,關閉車門、車窗,勿在車內放置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害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進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報警,同時向安全保衛處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學院將參照國家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作出違章記錄和給予相應處理;對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院將按照違反學院規章處理,情節嚴重的報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學院實訓中心、珠山科技專修學院等校區要以本規定為依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條文由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