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請銷假流程
(一)申請: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填寫《教職工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事假、病假、婚喪假、產假等)、請假事由、起止時間。
(二)審批:教職工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3個工作日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教務處長、人事處長簽字同意后送人事處勞資科備案。處級以上領導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主管領導審批;超過3個工作日的由學院辦公室、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送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三)請假審批材料由所在單位(部門)留存一份,報人事處備案一份。各單位考勤員在每月月末(遇節假日順延)將本單位本月考勤情況在單位公示(不少于1個工作日),經負責人簽字、考勤員簽名后報人事處。人事處每半年匯總公布一次各單位(部門)的考勤情況,列入對部門的量化考核范圍。
(四)銷假:請假期滿上崗工作后,應向部門領導及考勤員銷假,并報人事處,恢復有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