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黃海學院檔案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2008年教育部令第27號),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是指我校從事招生、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師生員工、學校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學校檔案是全校師生員工勞動智慧的結晶,是各項工作的真實記錄,是重要的信息資源和歷史憑證,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的檔案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檔”、“部門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按照《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執行,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以便開發利用。
第四條 檔案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基礎工作之一,是衡量學校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尺度。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要列入各部門工作目標和有關人員工作職責,嚴格實行各單位、各部門和課題組立卷歸檔制度,做到“三納入”、“四同步”:納入學校規劃和計劃,納入管理制度,納入有關人員職責范圍;在布置、檢查、總結、驗收各項工作的同時,布置、檢查、總結、驗收檔案工作。
第二章 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檔案工作由校長統一領導,由分管檔案工作的校領導協助校長負責,并接受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與檢查。檔案工作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則,實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門和課題組立卷歸檔制度,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與安全,便于保存利用。
第六條 學校設立檔案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委員會由校長、分管領導和各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校長任主任,分管校領導任副主任,各有關單位負責人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合檔案室。
第七條 學校綜合檔案室是我校檔案管理機構,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學校檔案的專門機構。
學校綜合檔案室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綜合規劃學校檔案工作;
(二)擬訂學校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落實;
(三)負責接收(征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學校的各類檔案及有關資料;
(四)編制檢索工具,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五)組織實施檔案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文件歸檔工作;
(六)開展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
(七)開展學校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利用檔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檔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開展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有一名負責人分管本單位的檔案工作,明確檔案工作崗位,實行兼職檔案員或專職檔案員的崗位配置,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積累、整理、立卷等工作。按照《青島黃海學院檔案實體分類法》、《青島黃海學院檔案工作規范及保管期限表》的要求,完整、規范、按時完成歸檔工作。
對數量較多、利用頻繁且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檔案,經綜合檔案室同意,可根據需要設立分室進行管理。檔案分室由所在部門配員負責管理,并定期向綜合檔案室移交檔案。
第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具備檔案業務知識和現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條 檔案機構中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實行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享受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歸檔
第十一條 各類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是確保檔案完整、準確、系統的基礎。各部門兼職檔案人員應按工作程序,對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工作結束時,按歸檔要求進行整理、立卷,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合格后歸檔。
第十二條 對于個人在從事教學、科研、黨政管理等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規定向各部門兼職檔案人員移交,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學校綜合檔案室移交檔案,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絕歸檔。對于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學校綜合檔案室通過征集、代管等多種形式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舉辦重大經濟、政治、科學、文化、教育、體育、民族、宗教等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事前通知綜合檔案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收集和保護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學校宣傳部應當妥善保管活動中通過攝影、錄像、錄音等方式形成的電子檔案,并在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向綜合檔案室移交。
第十四條 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
(一)黨群類:主要包括學校黨委、工會、團委、民主黨派等組織的各種會議文件、會議記錄及紀要;各黨群部門的工作計劃、總結;上級機關與學校關于黨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類:主要包括學校行政工作的各種會議文件、會議紀錄及紀要;上級機關與學校關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學生類:主要包括學校培養學生的高中檔案、入學登記表、體檢表、學籍檔案、獎懲記錄、黨團組織檔案、畢業生登記表等。
(四)教學類:主要包括反映教學管理、教學實踐和教學研究等活動的文件材料。
(五)科研類:主要包括學校在科研工作管理和實踐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基本建設類:主要包括學校在基本建設管理和項目建設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儀器設備類:主要包括各種國產和國外引進的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設備(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全套隨機技術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維修和改進工作中產生的文件材料。
(八)產品生產類:主要包括學校在產學研過程中形成的文
件材料、樣品或者樣品照片、錄像等。
(九)出版物類:主要包括學校自行編輯出版的學報、其他學術刊物。
(十)外事類:主要包括學校派遣有關人員出席國際會議、出國考察、講學、合作研究、學習進修的材料;學校聘請的境外專家、教師在教學、科研等活動中形成的材料;學校開展校際交流、中外合作辦學及管理外國專家、教師等的材料;學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譽職務、稱號等的材料。
(十一)財會類:主要包括學校在財務工作管理和會計核算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聲像類:學校重要活動、上級領導來校視察、重要兄弟單位來校參觀訪問、學校黨務、行政、教學、科研、外事等重要工作、重要會議、重大事件和重要紀念活動的照片、錄音錄像、影片及有關文字材料。
(十三)人物類:學校副教授(含其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教職工在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學術論著、教材、榮譽證件、生平事跡、筆記、晉升及評價等有關文件材料,以個人為單位建檔。
(十四)實物類:上級頒發給學校的獎狀、獎旗、證書、證章、光榮冊,重要紀念品、禮品和科研樣品、試制產品等實物。
以上各類檔案(除財會類)均按《青島黃海學院檔案實體分類法》、《青島黃海學院檔案工作規范及保管期限表》執行。財會類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歸檔要求
(一)以上除學生類檔案,凡第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內的文件材料,實行由文件材料形成部門和科研課題組立卷、主管業務部門統一歸檔的制度。學生類個人檔案材料,由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整理、保管;
(二)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均為立卷單位,分工歸口立卷。立卷人應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規律和便于利用的要求,進行系統整理組卷,并編寫頁號,填寫、制作卷內目錄、備考表,擬定案卷標題,注明保管期限;
(三)歸檔的文件材料應格式統一,質地優良,書繪工整,聲像清晰,符合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禁用字跡不牢固的書寫工具;
(四)文件材料由兼職檔案人員整理、立卷,將立卷歸檔的案卷,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后,擬制移交清單,向學校綜合檔案室移交歸檔;
(五)凡由幾個部門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辦部門立卷保存一套完整的檔案副本,協作單位保存與自己承擔任務有關的檔案副本;檔案正本移交學校綜合檔案室;
(六)凡原始資料、各種重要手稿、文件正本一般歸檔一份,重要的利用頻繁的材料可另外復制副本,隨正本(或手稿)一同歸檔,供日常借閱,以便保護原件。
第十六條 歸檔時間和手續
(一)黨政部門在次年五月底前歸檔;
(二)教學部門和教輔部門應在一個學年結束后,當年十一月底前歸檔;
(三)科研和專題性、成套性檔案,在項目完成通過鑒定驗收后兩個月內歸檔;基建項目除一些特殊的材料按國家規定時間歸檔外,均在竣工驗收完畢三個月內歸檔;設備檔案要在設備驗收完畢投入使用后兩個月內歸檔;聲像檔案在完成制作后三個月內歸檔;實物檔案在收集后三個月內歸檔;
(四)接收檔案必須履行手續,填寫移交目錄,一式兩份,寫明文件標題,卷內文件頁數,文件數量,移交時間,交接雙方要簽名蓋章。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綜合檔案室接收檔案時,要依據移交目錄仔細核對。按照《青島黃海學院檔案實體分類法》,進行統一分類、登記、編目、排列。
第十八條 檔案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凡是絕密檔案單獨登記、保管;對一定時期內不宜公開交流的科技檔案材料,亦按絕密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已歸檔的檔案材料,需要補充、更改時,必須由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同意后,方可補充、修改,同時向綜合檔案室歸檔。
第二十條 定期檢查檔案情況,年度結束前全面清點,發現破損、變質的檔案,及時修補和復制,并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部門撤銷、合并或專(兼)職檔案人員調動時,必須辦理檔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續,不得私自帶走或銷毀。
第二十二條 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編制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三條 做好檔案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和檔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工作,逐步實現檔案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檔案庫房要符合檔案保管的要求,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鼠、防蟲、防塵、防光、防磁等工作,完善安全設施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設立專項經費,為檔案機構配置檔案管理現代化、檔案信息化所需的設備設施,加快數字檔案室建設,保障檔案信息化建設與校園數字化建設同步進行 。
第五章 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六條 綜合檔案室工作人員要熟悉館藏,積極發揮檔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檔案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學校館藏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的,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應按國家規定,報校長批準后,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八條 凡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或持有合法身份證明的個人,在表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范圍并履行相關登記手續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檔案。
綜合檔案室是學校出具檔案證明的唯一機構。加蓋青島黃海學院綜合檔案室公章的檔案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用于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查閱、摘錄、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綜合檔案室負責人批準。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報請校長審查批準。
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貴檔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應當經綜合檔案室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條 綜合檔案室應當設立專門的閱覽室,供查閱檔案使用。檔案工作人員要嚴格檔案借閱手續,遵守保密制度,主動提供檔案檢索工具,熱情為查閱利用者服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學校和社會發展需要,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如舉辦檔案展覽、陳列、建設檔案網站等),積極開展檔案宣傳工作。
第六章 考核、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檔案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按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檢查評比條例考核。
第三十三條 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學研究及檔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學校綜合檔案室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壞、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贈送、交換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歸檔,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據為己有的;
(六)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綜合檔案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院字〔2012〕29號《青島黃海學院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青島黃海學院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