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在我國,邪教活動違反以下法律規定:
一、違反《憲法》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以法輪功為例,李洪志自稱是“宇宙主佛”,鼓吹法輪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佛法,“正法時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間法律的束縛。”(《正念的作用》)這種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的叫囂是“禿子打傘,無法無天”,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法輪功冒用佛教的名義,自稱“我們法輪大法是佛家8萬4千法門中的一法門”,上百次圍攻黨政機關、新聞單位和“圍攻中南海”,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鼓吹“消業”要弟子有病不醫,造成上千名弟子不治而亡,嚴重危害了公民身體健康;李洪志詆毀現代科學和教育,稱“這些小弟子都是來得法的”,誘騙一些兒童和青少年沉溺于法輪功的歪理邪說之中,嚴重妨礙國家教育制度。這些都是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所不允的。
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邪教教主把自己視為“神”,將自己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指使信徒肆意踐踏國家法律,嚴重損害了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對抗,是對國家憲法的嚴重違反。
二、違反《刑法》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外,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邪教活動還可能面臨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等方面的處罰。
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也就是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未來,但由于他們年齡尚小,對邪教的認識缺乏足夠的判斷力,容易受到邪教的蠱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輪功成員“1.23”自焚案和全能神招遠殺人案等邪教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參與和被裹挾的身影。正因為如此,國家專門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這一特殊群體給予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