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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通知公告
          關于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通知(三)
          發布時間:2019-11-06瀏覽量:7710


          十一、有關說明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就業創業政策中,涉及有關人員、單位等問題界定說明如下:

          (一)登記失業人員。指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含靈活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以及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并在青島行政區域內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

          (二)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5年內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年度在校生、休學創業普通高校大學生,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留學回國及臺港澳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技工院校畢業生。指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畢業5年內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以及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畢業年度在校生。

          (四)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指本市戶籍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及扶貧協作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

          (五)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指派遣期內本市戶籍城鎮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持有《殘疾人證》的高校畢業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畢業生。

          (六)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通過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推送的小微企業名錄查詢,對名錄內查詢不到的,通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小微企業名錄庫查驗比對,對查詢結果存在的企業,由經辦機構截屏留痕并納入小微企業名錄。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

          (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且持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頒發、處于有效期內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機構。

          (八)勞務派遣機構。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且持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頒發、處于有效期內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九)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十二、經辦時限

          對于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技術技能提升補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介紹補貼、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自業務受理之日至發放補貼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困難企業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各區(市)根據實際,在各項就業創業政策業務受理和資金撥付時,每月可根據實際情況分1—3個批次進行審核撥付。

          十三、資金來源

          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市級創業孵化補貼從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列支。自2019年起,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全額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支出。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符合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條件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從市級統籌的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資金安排,不符合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條件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由各區(市)從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上述政策在山東省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結束后,由市、各區(市)從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列支。

          按照省要求,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年度預算控制在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的15%以內。各區(市)要統籌利用好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和本級就業補助資金,對符合政策、超過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年度預算的支出,由各區(市)從本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列支。

          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技術技能提升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介紹補貼從各區(市)就業補助資金列支。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由各區(市)從本級就業補助資金或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資金列支,市級按照50%給予補助,年初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各區(市)。

          市級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為落實全市就業創業政策對各區市的補助(獎補)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籌考慮各區(市)承擔的就業創業工作任務和取得政策績效,結合年度考核及資金管理情況,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項目匯總核定對各區(市)補助(獎補)額度,打包下達,統籌使用,年初轉移支付到各區(市);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繼續采取對區(市)預撥清算的方式。各區(市)對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申報落實的真實性和資金支出的及時、規范、安全、有效性負責。

          十四、信用承諾

          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在各項就業創業政策申領過程中,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填報申請信息,并對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將就業創業信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范圍,對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不如實提供材料、填報信息,騙取、虛報、冒領就業創業資金的,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就業創業政策負面清單制度,對就業創業領域嚴重失信、失范行為的單位及有關人員,納入就業創業政策負面清單。

          十五、加快落實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一次辦好”要求辦理業務,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條件;要加強業務辦理人員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經辦能力;要定期對街道(鎮)政策落實、責任履行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十六、強化監督

          市就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區(市)落實就業創業政策的業務指導,規范政策經辦程序,盡快開發調整信息系統,確保網上經辦、全市通辦有效落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實地檢查、抽查等方式,對各區(市)就業創業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區(市)業務經辦是否合規、資金撥付是否及時、經辦部門履職是否到位等。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對弄虛作假,冒領、虛報、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除追繳所發資金外,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按照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我市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關于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發〔2013〕21號)、《關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發〔2013〕25號)、《關于創業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發〔2013〕26號)、《關于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發〔2013〕27號)、《關于做好職業介紹補貼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辦發〔2013〕28號)、《關于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人社發〔2014〕21號)、《關于貫徹青政發〔2015〕15號文件調整創業補貼政策的通知》(青人社發〔2015〕21號)、《關于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16〕11號)、《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技能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17〕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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