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的發放工作,根據 《關于實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五大工程的意見》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 (以下簡稱 “安家費”)的審核發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章 發放對象和申報條件
第三條:安家費發放對象為 2018 年 6 月 6 日以后,在青島市行政轄區內初次就業或創業,并在我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 (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第四條:安家費申報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齡 40 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年齡35 周歲以下 (以申報時實際年齡為準)。
(二)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本市戶籍。
(三)在我市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的,須與就業單位簽訂3 年及以上勞動 (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創業的,須依法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創業實體須正常經營 1 年及以上。申報人員須按規定由就業單位或創業實體在青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滿 12 個月。
(四)申報人員須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以后在青島市行政轄區內新購買首套商品住房 (以簽訂合同備案時間為準),符合青島市現行購買商品住房有關政策。其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須完成預告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購買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五)安家費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報人員未婚的,所購商品房產權人須為申報人且產權為申報人單獨所有;申報人員已婚的,所購商品房產權人可為申報人單獨所有或夫妻共有。夫妻雙方同時具備申報安家費條件的,按照 “就高”的原則,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費。
(六)申報人員已購買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 (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費。已分配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退出后方可申請安家費。已享受過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的人員,符合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提出申請,已申領的住房補貼將在安家費中予以扣減。
第三章 發放標準和資金來源
第五條:安家費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 15 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 10 萬元一次性給予發放。
第六條:安家費資金由市、區市兩級財政負擔,其中,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安家費由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我市設立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在中央、省駐青企業單位、市直企業單位就業的安家費由市財政和區市財政各負擔 50% ;在其他單位就業及在青創業的安家費由單位或創業主體注冊所在地區市財政負擔。
第四章 申報流程及發放辦法
第七條:申報。申報人員根據要求在安家費申報系統中填寫信息提交申請后,由就業單位對提交的申報信息進行核實確認。
第八條:審核。市或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申報人員提交材料及申報人員就業、創業狀態進行審核。對可通過國家或全市統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個人學歷、工商營業執照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對其他無法通過信息資源平臺獲取的信息按照審核時間要求持材料進行現場審核。申報時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申報時在其他單位就業或自主創業的由單位注冊所在地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市及各區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住房保障部門對申報人員購房情況、享受各類購房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擬發放安家費人員名單。
第九條:公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擬發放安家費人員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第十條: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各級財政部門申請安家費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安家費發放至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條:建立誠信和動態管理機制:
(一)申請發放安家費時,申報人員須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安家費資金的,一經查實,除追繳所發資金外,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安家費申報資格,并納入安家費補貼發放失信名單。
(二)申報人員自領取安家費之日起 5 年內,所購商品房進行轉讓、交換或撤銷、變更購房合同的,須根據財政部門有關要求退回安家費。
第十二條:各區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家費發放工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申報人員的申報資格、條件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切實做好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住房保障部門要對申報人員的購房情況、享受各類住房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保資金安全。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撥付資金,確保安家費及時發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