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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通知公告
          關于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申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1-10瀏覽量:8463

          各區 (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高新區組織人事部、前 灣保稅港區組織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 《關于印發 〈青島市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 安家費審核發放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青人社規 〔2019〕8號)精神,現就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 (以下簡稱 “安家費”)申領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范圍

          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島行政轄區內初次就業或創業,并在青島行政轄區內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 (境)外 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二、申領條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齡40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年齡35周歲以下 (以申報時實際年齡為準)。

          (二)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 本市戶籍。

          (三)在我市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的,須與就業單位簽訂 1年及以上勞動 (聘用)合同;在青自主創業的,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以及個體工商戶1年及以上,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申請人須由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滿12個月,包括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初次就業或創業,以獲得最高學歷后首次在青辦理就業登記時的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或創辦的創業實體登記注冊日期為準。

          (四)申請人須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島行政轄區內新購買首套商品住房 (以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并符合青島市現行購買商品住房有關政策。其中,購買新建商 品住房的,須完成預告登記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購買二 手商品住房的,須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申請人未婚的, 所購商品住房須為申請人單獨所有;申請人已婚的,所購商 品住房須為申請人或配偶單獨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費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對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具備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分別享受。

          (六)申請人已購買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 房 (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等購房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費。已分配租賃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的應退出后方可 申請安家費。已享受過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的人員,符合安家費申領條件的,可申請安家費,已申領的住房補貼在安家費中予以扣減。申請人自領取安家費之日起5年內,所購商品住房撤銷、變更購房合同或除在青島行政轄區內新購、置換改善型商品住房之外進行轉讓、交換的,須根據有關要求退回安家費。

          三、發放標準

          博士研究生每人15萬元,碩士研究生每人10萬元,一次性給予發放。

          四、申領時間

          安家費申領工作于2019年6月26日起開始,采取即時申報、按月發放。

          五、申領流程

          (一)學歷確認。

          申請人登錄青島人才網 (http://rc. qingdao.gov.cn)進入 “青島人社·學歷匯”畢業生學歷信息采集平臺,根據提示填寫相關信息。其中,國內高校畢業 生上傳 《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PDF 格式)、 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照片;留學回國人員上傳 《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PDF格式)。上傳成功后,由申請 人就業地所在區 (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 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學信網)等國家學歷信息查 詢平臺,對畢業生學歷情況給予確認。核實結果通過 “青島 人才”微信公眾號反饋。

          (二)個人申報。

          申請人可通過青島人才網申請,也可 到市或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現場辦理。通過青島 人才網申請的,由申請人進入 “在青創新創業安家費申報” 模塊錄入相關信息,對提報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到現場辦理的,申請人持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 結婚證,到市或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窗口辦理。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在青島行政區域外繳納社會保險的,還 須提交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勞動 (聘用)合同原件。

          (三)審核發放。

          1.對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 業單位就業的,安家費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在其他單位就業或創辦創業實體的,安家費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所在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2.對不動產登記情況、享受青島市產權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信息,通過國家或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比對,無法比對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全 市有關情況后,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確認。

          3.市、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月首個工作 日匯總核實上月安家費的申請情況,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將安家費資金撥 付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安家費資金發放到申請人。

          六、資金來源

          安家費資金由市、區 (市)兩級財政負擔,其中,在中 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安 家費由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市級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在中央、省駐青企業單位、市直企業單位就業的安 家費由市財政和區 (市)財政各負擔50%;在其他單位就 業及在青創業的安家費,由單位或創業主體注冊所在地區 (市)財政負擔。安家費由市、區 (市)兩級財政各負擔 50%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區 (市)負責全額發放,對于市 級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市財政將資金撥付到區 (市)財政。

          七、相關要求

          (一)如實提報信息。申請人應如實填報信息,據實提報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 實,追繳所發資金,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并按照 《財政 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依紀追究 責任。

          (二)加強部門協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要將享受政府住房類補貼政策情況、按政府優惠政策購 (建)住房情況,共享到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并及時更新維護,部分信息暫時無法實現共享前由相 關部門線下進行核實確認。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撥付資金, 確保安家費及時發放。

          (三)強化審核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受理補貼申請的第一責任單位,要嚴格審核申請人條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要建立和完善補貼資金信息數據 庫和發放臺賬,確保信息規范、材料完備、數據準確。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此前政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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