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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1-11瀏覽量:7931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各有關單位: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落實我市積分落戶管理制度,根據 《青 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青政發 〔2018〕13號),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區內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 《山東省居住證》滿1年;

          (三)在本市就業或創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

          (四)無犯罪記錄。

          第三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分為基本分、導向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括年齡情況、文化程度、技術技能、居住情況、參保情況、住房情況六項指標;導向分包括落戶地區一項指標;附加分包括表彰獎勵、社會服務二項指標。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累計得分。

          (一)年齡情況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年齡35周歲以下加50分;36周歲以上每增長1 歲減2分,直至遞減到零分。

          (二)文化程度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等國家承認的學歷,本科以上學歷加50分;專科學歷 (包括高技)加30分。

          (三)技術技能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加30分;中 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加30分;初級工職業資格的加20分。

          (四)居住情況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在市區辦理《山東省居住證》,每滿1年加10分。

          (五)參保情況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每滿1年加5分;繳納職工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險種,各險種每滿1年加1分,補繳社會保險的年限不予認可。

          (六)住房情況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在市區內具有本人產權且為商品住宅的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單套房屋建筑面積超過 45平方米的加30分。

          (七)落戶地區指標及分值申請人擬落戶合法固定住所在西海岸新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的加30分。

          (八)表彰獎勵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的加50分,獲得省 部級獎項和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青島市市級獎項的加20分,以上表彰加分以最高獎項加分為準。

          (九)社會服務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參加本市無償獻血,每100ml全血加0.5分,每個治療量血小板加1.5分,最高不超過20分。

          第四條積分落戶實行集中統一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rss.qingdao.gov.cn)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辦理時間、受理地點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申請人按以下程序進行網上申報:

          (一)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青島市人 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網上辦事”欄目中 “積分落戶” 版塊,使用本人身份證號和社保查詢密碼登錄認證,填報個人申報信息。

          (二)個人申報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積分指標信息兩部分。基本信息填報完成,系統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基本條件要求,符合則進入積分指標項目填報頁面,否則系統自動提示不符合要求。積分指標信息頁面包括指標信息填報和證明材料上傳。申請人需按要求逐項填報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圖片,填報完成后,系統自動初評各指標項積分和總積分。

          (三)初評總積分達到100分以上 (含100分)的,保 存提交信息,完成網上報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遞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 理窗口,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受理積分落戶材料。

          (一)申請人需按規定提供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不動 產權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積分指標證 明材料作為積分計算憑證,并對其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二)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經確認無誤 后,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的設定進行初審, 初審積分達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執。若初審積分未達到100分的,則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三)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應及時將初審后符合申請條 件人員的信息網上確認,建立積分電子檔案,受理審核全部完成后,導出全部已受理申請人信息,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初審意見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人申報紙質材料留存在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查。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有關材料及數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衛 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責任分工,對《山東省居住證》辦理期限、無犯罪記錄、年齡情況、學歷證書、合法固定住所情況、無償獻血等進行復審,并通過積分落戶信息系統對申請人賦分,或直接將復審情況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復審情況,確定最終積分,并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和公示。積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短排名。

          第九條積分公示結束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 申請人積分排名和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條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空缺的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十一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擬落戶人員名單,獲得落戶資格申請人登陸網上系統自行打印積分落戶卡。

          第十二條擬落戶人員憑積分落戶卡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辦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戶口準遷手續,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積分落戶卡;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落戶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時提供每人一張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標準照片 (十六周歲以上人員); (四)未婚聲明 (限隨遷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第十三條加強積分落戶工作紀律監督,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十四條本細則中相關指標釋義:

          (一)市區:包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 城陽區、西海岸新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

          (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請人本人具有落戶條件的商 品住宅。

          (三)山東省居住證:在青島市市區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年限計算含2016年1月1日后執行國務院 《居住證暫行條例》后的居住登記期。

          (四)繳納社會保險:指在本市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 補繳的社會保險不予認可。繳納年限自報名首日的上月開始,往前累積計算,其中最近1年社會保險需連續繳納。

          (五)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六)未成年子女: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是指未滿18周歲人員。

          (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島市公安局

          青島市教育局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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