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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 《青島市高校畢業生 在青就業住房補貼審核發放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1-13瀏覽量:8892

          各區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高新區組織人事部、前灣保 稅港區組織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 《青島市高校畢業生在青就業住房補貼審核發放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集聚優秀人才,更好地服務青島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關于實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五大工程的意見》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實施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政策旨在吸引更多優秀高校畢業生來青就業,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體系,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

          第三條高校畢業生在青就業住房補貼的審核發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申報條件

          第四條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發放對象為:

          (一)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2018年及以后畢業,派遣期內國內普通高校統招 全日制本科學歷畢業生。

          (三)2016年及以后首次來青就業,并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四)2018年及以后畢業且首次來青就業,并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本科學歷畢業生。

          (五)申報人員上學期間為就業狀態或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不可申報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期限和資金來源

          第六條補貼標準。補貼標準為本科畢業生500元/月,碩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1200元/月,緊缺專業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緊缺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發布。

          第七條補貼期限。申報人員自申領補貼月份起36個月內可享受住房補貼。對已領取補貼但未申領滿36個月且要提高學歷層次的人員,須先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提交暫停補貼申請,待取得新學歷再次來青就業后,仍符合現行住房補貼政策的,可按新的學歷補貼標準在畢業三年內提交申請,繼續申領剩余月份補貼。

          第八條補貼資金由市、區市兩級財政負擔。其中,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由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從我市設立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在中央、省駐青企業單位、市直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由市財政和區市財 政各負擔50%;其余由區市財政負擔。

          第四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補貼申報。申報人員根據要求在住房補貼申報系統中填寫信息提交申請后,由就業單位對提交的申報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國內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在派遣期內進行初次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條補貼審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人員信息進行審核。對可通過國家或全市統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的個人學歷、享受購房優惠政策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對其他無法通過信息資源平臺獲取的信息按照審核時間要求持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在區市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就業的,由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其 中,企業(獨立法人)以營業執照注冊地為準,非獨立法人企業以總公司注冊地為準。申報工作結束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全市補貼申報人員信息,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 局對享受政府住房類補貼政策情況、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情況進行審核。申報人員未婚的,核實申報人本情況;申報人員已婚的,核實夫妻雙方情況;市住房資金 管理中心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供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申報人員,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開設住房補貼賬戶情 況進行確認。

          第十一條公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擬發放住房補貼人員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各級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各區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要求審核申報人員信息,認真核實申報人員 條件,切實做好資金發放和管理工作。各級不動產登記機 構、住房保障部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對申報人員的購房情況、享受各類住房相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 保資金安全。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撥付資金,確保住房補貼 及時發放。申報人員應如實填報信息,據實提報有關證明。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追繳所發資金,并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已按《關于在青就業研究生住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 2016〕56號)要求,申領補貼但未申領結束的人員,按本細則要求領取剩余期限補貼。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關于在青就業研究生申領住房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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