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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通知公告
          青島黃海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2-06-11瀏覽量:10631
          青島黃海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建立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教學運行和學籍管理機制,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學任務的完成,確保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規、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外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并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核對新生錄取信息。復查合格者,教務處應及時組織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并在校內外相關網站上公布已注冊新生的學籍信息,供學生個人查詢。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報學校主管院長批準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招生體檢標準對入學新生進行體檢。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招生辦和教務處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復,可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招生辦和教務處書面申請入學。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學校復查合格,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返校,持學生證到所在二級學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履行請假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未辦理注冊,又未辦理暫緩手續者,不得參加學校各項教學活動,視同曠課。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相應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注冊。
          第五條 本科生基本學制年限四年,高職生基本學制年限三年。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其基本學制年限兩年。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復學資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和學分應記入學生成績卡,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正考、補考和清考。正考一般安排在課程結束或學期末;補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的開學初;清考是對補考與重修均不及格的課程給予的最后一次考試機會,一般安排在畢業前一個月。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核資格,成績按零分計。

          1、缺課(含請假)累計超過該課程本學期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業次數超過應交次數的三分之一者;

          3、實驗課(包括上機)缺課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三分之一者;
          4、抄襲他人作業或實驗報告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
          5、無故不參加平時測驗者。
          對上述學生,任課教師和輔導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提出警告,限期補修或補做。如果在規定的期限能夠改正,可申請補考。
          第九條 具備課程考核資格的學生,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參加考核者,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并填寫“緩考審批表”,經所在二級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備案。否則,視為曠考。
          第十條 緩考原則上應隨該課程補考或考試進行。學生因緩考不及格或因個人原因要求緩期補考者,各教學單位不再單獨組織補考。
          第十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如有違紀作弊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認定考試作弊的學生,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若認錯態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批準后,可參加畢業前的清考。
          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進行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由于病殘等身體原因不能參加體育課的學生,須本人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所在二級學院和體育部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后,可以安排適當方式的體育保健課,并進行相應的考核和成績認定。重病、殘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免修體育課。
          第十四條 非英語專業的本科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大學英語(CET-4)考試,且考試成績≥425分,可申請大學英語課程免修,并依據CET-4的考試成績,綜合平時考核情況評定課程成績。
          非英語專業的高職學生,在校期間參加英語應用能力(PRETCO)B級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全部大學英語課視為合格(按70分計);在校期間參加英語應用能力(PRETCO)A級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可申請大學英語課程免修,并綜合平時考核情況按80—100分評定課程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可參加國家組織的職業資格培訓和各種職業技能、水平等考試。若成績合格或取得合格證書,由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二級學院(室、部、中心)確認后,可取得相應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課程考核成績應按以下原則據實記載。
          1、考試課程以總評成績記載于學生成績卡,緩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
          2、補考成績以考試卷面成績為準記載于補考欄內;
          3、重修課程的成績及清考成績記載于重修欄內;
          4、考試作弊或曠考的學生,經批準參加清考后取得的補考成績達60分及其以上,均按60分記載于補考欄內;
          5、任選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可不記載于學生成績卡中;
          6、全部課程考核成績以教務管理系統顯示的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 每學期全部考試結束后的兩周內,學生應主動登錄教務管理系統查詢課程考核成績。學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向所在二級學院反映,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改分。若確實需要復查時,應在成績公布后一周內或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二級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由教學任務承擔單位指定專人會同閱卷教師共同復查。考核成績確有出入的,經教學任務承擔單位主管領導簽字批準,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必修課、限選課考核不及格必須補考,補考不及格可以申請重修;畢業學期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含畢業論文、設計、實習)不予重修。任選課不及格,可參加下一級本門課程的考試;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
          第十九條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和二級學院的教學情況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重修:
          1、組班重修:經教務處批準,由課程教學單位利用課余時間開設重修教學班。原則上,同一課程重修人數超過20人以上,重修課時數一般安排為原課時數的50%。
          2、插班重修:即學生隨下一年級的同一門課程或其它專業開出的同層次課程重修。
          3、自學重修:以學生自學為主,教師輔導、答疑為輔的方式重修課程。重修期間,學生必須依據課程教學大綱自覺學習課程內容,并作出學習筆記,經任課老師和輔導員共同簽字認可,準予參加重修考試。
          第三章  學籍預警
          第二十條 學籍預警是指在學籍管理過程中,各二級學院針對學生學業成績下滑的情況,應及時提示、告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可能產生的后果,并通過學校、學生和家長之間的溝通、協作,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一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學籍預警的對象是學業成績接近留級或退學條件的學生。預警工作由各二級學院組織實施。學籍預警等級及對應條件如下:
          (一)黃色預警
          1、第一學期3門必修課、限選課不及格(含未取得考試資格)者;
          2、各學期累計3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不及格者。
          (二)橙色預警
          1、一年級2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不及格者;
          2、一學年內有3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不及格者;
          3、各學期累計5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不及格者;
          4、各學期累計3門必修課不及格者(含未取得考試資格)。
          (三)紅色預警
          1、一年級達到留級規定者;
          2、一學年內有4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不及格者;
          3、各學期累計5門課程補考后不及格者;
          4、本科生在校學習時間達五年(含休學),高職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四年(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5、未請假離校連續一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者累計曠課40學時以上者。
          第二十二條 學籍預警工作程序如下:
          1、每學期開學四周內,各二級學院應及時核實進入各級學籍預警范圍的學生名單,并下達《學籍預警通知書》;
          2、《學籍預警通知書》為一式三聯,被預警的學生簽字確認后,一聯由二級學院保留存檔,其余兩聯以掛號信方式寄學生家長并要求家長簽字確認后,將其中一聯交回二級學院;
          3、二級學院應加強對被預警學生的關心和教育,提醒并幫助學生盡快改變目前的學習狀況。
          第四章 留級、退學與試讀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開學后的兩周內,依據學生的屆時成績進行學籍處理,各二級學院應對相關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審核并填寫“留級審批表”,經二級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備案。
          第二十四條 體育課、思想品德、公益勞動、軍訓、國防軍事理論、大學生職業發展與就業指導、形勢與政策教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創業學不計入留級、退學的課程門數和學分,但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留級:
          1、必修課、限選課經補考(含不準補考課程)后,一學年內有4門課程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課程達到12學分及其以上學分者;
          2、必修課、限選課累計6門課程經補考不及格或因不及格達到18學分及其以上者;
          3、未參加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須完成的各類教學實習和專業實習,或各類實習成績不及格者;
          4、學生本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留級者。
          第二十六條 符合留級規定的學生,應編入下一年級;其留級前課程考核及格的成績和學分仍然有效,成績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七條 對有特殊原因,且學生個人表現較好,并具備一定學習能力的學生(被兩次預警的學生除外),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隨原班級學習的同時重修不及格課程。
          第二十八條 留級學生因本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而無法留級時,可編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或隨原班級學習。
          第二十九條 已經留級的學生,在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返回原年級學習。
          1、全部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經重修后取得及格成績。
          2、經本人申請,二級學院批準參加原年級開設的全部課程考核,且成績及格。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必修課、限選課經補考(含不準補考課程)后,一學年內有5門課程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課程達到15學分及其以上學分者;
          2、必修課、限選課累計8門課程經補考不及格或因不及格達到24學分及其以上者;
          3、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含休學),無法完成學業者;
          4、休學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被取消復學資格者;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者;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者累計曠課60學時以上者;
          7、無正當理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報到注冊者;
          8、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無效,家長同意、學校批準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退學手續:
          1、 學生本人或所在二級學院填寫退學審批表;
          2、 二級學院院務會議討論后,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
          3、 教務處和學生處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呈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必要時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4、 教務處及時出具退學通知書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由各二級學院將退學通知書送交學生本人。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應在校內公告。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收到學校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及有關部門有責任對學生在申訴期內申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三十三條 接到退學通知書的兩周內,因第三十條第1款、第2款、第6款退學,且無違法違紀的學生,可以申請留校試讀。
          第三十四條 申請試讀的辦理程序如下: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學生家長簽字同意;
          2、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教學科審核,主管院長簽署意見;
          3、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呈報學校主管院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 試讀期限一般為一年。留校試讀的學生,必須隨本專業下一年級試讀。在試讀期間應重修不及格的課程。
          第三十六條 試讀期滿,原不及格的課程經重修后成績全部合格,且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可申請恢復學籍;否則,予以退學。恢復學籍的申請程序如下: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學生家長簽字同意;
          2、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教學科審核,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
          3、教務處審核同意,呈報學校主管院長批準;
          4、學校在線提出申請,省級主管部門在線審批通過后予以恢復學籍,并編入試讀所在的年級。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退學的善后處理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退學和各種原因離校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因病(包括意外傷殘)退學的學生,一般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含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
          3、經學校批準退學的學生,自接到退學通知書或復查通知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教務處通知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經正式錄取并注冊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患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完成學業的;
          4、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可對部分學生所學專業做適當的調整。
          第三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一般在一年級申請,或者二年級降級轉專業,一般不能跨大學科門類或招生類別轉專業,藝術類不得轉入其他類;三年級及其以上的學生一般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四十條 轉專業的辦理程序如下:
          1、學生本人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生調整專業審批表》或《轉專業審批表》;
          2、新生調整專業應在報到注冊后三個月內將審批表交錄取二級學院、擬轉入二級學院分別簽署意見,校招生辦和學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長審核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往屆生轉專業一般應在每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后或下學期開學初第一周將審批表交原二級學院、擬轉入二級學院分別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后報請校主管院長批準同意,由教務處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4、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當年的標準,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已批準轉專業且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第四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的,或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3、跨大學科門類的;
          4、五年一貫制學生、單招錄取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5、應予以退學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二條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須書面提出申請,經學校主管教學院長同意轉出,對方學校同意轉入,并報省教育廳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休學:
          1、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確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時間者;
          2、根據考勤記錄,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達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4、因其它原因需要分段完成學業,本人申請休學者;
          5、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四十四條 辦理休學的程序如下:

          1、由學生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2、所在二級學院審核,主管院長簽署意見;

          3、報教務處審批后,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五條 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休學時間應從學生不
          能參加正常教學活動算起。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也可連續休學兩年,學生休學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因應征入伍休學,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教務處及時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等平臺對該生的注冊管理狀態信息進行維護。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戶口所在地不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已辦理醫療保險的休學學生,其患病醫療費用按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按下列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1、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二級學院審核合格,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復學。
          2、對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各級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學生來校時,應持父母居住地街道社區出具的學生個人表現證明材料(包括遵紀守法情況)。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應取消復學資格。
          3、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還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4、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時,可編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教務處及時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等平臺對該生的注冊管理狀態信息進行維護。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七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經考核全部成績合格,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應修學分(含課外學分),高職學生應同時取得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由學位授予單位授予相應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 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含學分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結業學生,可在結業半年后至一年內,申請返校補考或補作。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準予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日期填寫。經考核成績仍不合格者,或者未在學校規定時限內申請補考或補作,將不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擅自離校或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不予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招生類型和學習形式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并按照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關于高校在線報送學歷注冊數據,及時完成校驗核對,實現學歷數據即時注冊入庫。
          第五十三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從頒布日起執行,學校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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