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的效力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單位正式接收后,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原則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
(三)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雙方協商解除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切記兩點:一是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二是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能發個EMAIL或者打個電話。
★★試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口頭通知就可以,不需要書面通知。
★★只有兩種情況須向用人單位交納違約金: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另一種是違反了竟業限制約定。
在以下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用支付經濟賠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合同的續訂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開始,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39條和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次”的起算時間是《勞動合同法》生效以后,即2008年1月1日后。例如2007年訂立的勞動合同持續到2012年9月10日到期,如果此時續訂勞動合同才計算未“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