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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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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22-05-26瀏覽量:3389

          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其他類別的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外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適用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本條例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批評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的,免予紀律處分,但應由學校或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轉變思想、改正錯誤。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通報批評累計達三次者,給予警告處分。

          曾兩次違紀受處分者,第三次違紀視為屢次違紀,可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新生入學后尚未取得學籍期間,其違紀行為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作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第六條 警告處分期為六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為八個月,記過處分期一般為十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為一年。處分期間因故休學的,處分期順次延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表現較差的,可延長留校察看期,一般延長半年,但以延長一次為限;有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學生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積極彌補違紀造成的損失,并取得效果;

          (二)檢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諒解的;

          (三)主動檢舉、掲發他人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違紀行為尚未被發現,但主動向學校交代者。在學校調查違紀行為過程中主動報告學校尚未掌握情況的;

          (五)確系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積極防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六)其他依照校規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的情況。

          第八條 學生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拒不承認的;

          (三)在共同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

          (四)事后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五)在校外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損害學校聲譽的;

          (六)教唆、脅迫、誘騙、指使他人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七)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八)因違反校規校紀而干擾學校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的;

          (九)受學校處分期間,再次違反校規校紀者,按相應較重的一項加重一級處分;

          (十)同時有兩種以上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按照數罪并罰處理;

          (十一)勾結校外人員,實施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十二)其他依照校規從重處分的情況。

          第九條 受處分者,自處分公布之日起,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處分前,不具有評定各類獎(助)學金和榮譽稱號的資格;

          (二)已獲得獎助學金的學生停發獎助學金剩余款項;

          (三)受開除學籍處分者,由學校開具學習證明,限期辦理離校手續,并在當天離校,無理拖延、逾期不離校者,學校安全保衛處可采取強制措施令其離校,其戶口、檔案等事宜按照學校規定辦理;

          (四)受開除學籍處分者不得復學,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五)擔任學生干部者,撤銷其職務;

          (六)中國共產黨黨員(含預備黨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七)對學生的處分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由二級學院負責歸入學生檔案,一份由學生工作部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章 處分細則

          第十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試題或答案,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受司法、公安機關處罰且有明確結論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勞動教養、被判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非法制造、販賣、攜帶、私藏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造成安全隱患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破壞他人婚煙、家庭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以談戀愛為名玩弄異性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介紹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設備及其他公共場所亂涂、亂寫、亂畫、亂貼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違反國家禁令,吸食、注射、攜帶、藏匿、傳送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六)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堵塞消防通道,無火情況下觸發報警裝置、謊報火警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火災的,除賠償損失外,視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因個人或集體行為,造成消防安全隱患,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參與傳銷或變相傳銷的,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八)凡有閱讀、收看淫穢書刊、圖片、視頻等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對復制、傳播淫穢書刊、圖片、視頻等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出租或出售淫穢書刊、圖片、視頻等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儲存、攜帶、販賣或使用危險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對偷竊、騙取、冒領等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金額大小,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價值在199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200元以上499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價值在500元以上999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價值在1000元以上1999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價值達到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計價值處理。對結伙作案者,均以所涉總價值處理,為首者加重一級處分;

          (七)拾物不還、非法占有他人遺失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偷竊公章、機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盜竊他人(單位)賬號、卡號、密碼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盜竊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便利條件或進行掩蓋、窩贓等行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價值在499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500元以上1999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學生公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私自撬門破鎖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公寓內存放酒、含酒精飲料及酒瓶的,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在公寓內喝酒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三)在公寓內存放香煙的,給予批評教育處分;在宿舍內吸煙、亂扔煙頭、使用明火的,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擅自燃放鞭炮、焚燒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其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安全用電相關規定,在公寓內使用安全系數較低的三無插排,充電寶,私拉亂拉電線或電源插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爐、燃氣爐等),使用或存放各種大功率電器(2000W以上的吹風機、電熱毯、熱得快、電熱壺、電磁爐、電鍋等),違規用電器(美甲機、直板夾、加濕器、掛燙機、卷發棒、蒸臉儀、電燒杯等)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公寓內存放尖頭剪刀、水果刀、壁紙刀等的,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存放其他管制刀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六)在公寓內存放自行車,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存放電動車或給電動車充電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遵守公寓樓門禁管理規定,翻越門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八)在公寓內打麻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賭博的,參照第二十條執行;

          (九)未經允許,擅入異性宿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在宿舍內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在他人宿舍內留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發現本宿舍成員留宿非本宿舍成員不反映、不制止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發現本宿舍有替寢、夜不歸宿者不反映、不制止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處分,并責令其搬回宿舍住宿;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按照作息時間休息,無故晚歸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十三)夜不歸宿、替寢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學生在公寓有以下行為之一,且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可給予通報批評。

          1.公寓內散發傳單、亂貼廣告;

          2.私自調換或占用學生公寓房間或床位;

          3.宿舍內飼養小動物;

          4.從事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動,擾亂就寢秩序,例如:大聲喧鬧、進行拍球、跳繩等各種劇烈體育運動、外放音響、聚眾打牌等行為;

          5.宿舍內務臟亂差;

          6.其他違反公寓管理條例需要通報的行為。

          (十)因其它行為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發生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學校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嚴重擾亂緊急狀態下公共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山林防火期間,不聽勸阻、私自上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攜帶火種私自上山者,一經查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導致火災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明知自身患有傳染性疾病卻隱瞞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療,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學生在校期間嚴禁吸煙對初犯者給予批評教育,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對于因吸煙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較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學生在校期間嚴禁飲酒。無論任何原因,凡是飲酒者,首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再犯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飲酒滋事,擾亂社會場所秩序或者學校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公共場所,男女生行為舉止不檢點,給予批評教育;對于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著裝不整或著污穢服飾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地區活動,給予批評教育對于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五)違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餐廳、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管理制度,妨礙學校工作人員正常工作,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在集會、文藝演出、報告會等集體活動場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擾亂會場或集體活動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餐廳就餐時加塞、起哄、辱罵餐廳工作人員和維持秩序的工作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校園內攀折花木、踐踏草坪者,翻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未經批準在校內開展經營性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損毀學校各部門張貼的通知、通告、布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向樓下亂潑臟水、亂倒垃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者,通過網絡散發不良信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在校園內喧嘩、起哄、摔砸、燃燒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惡意投訴學校或其他個人、單位的,一經查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五)有其他違反學校教學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凡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或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或賭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對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者,移交司法機關,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者,按同時犯有賭博和打架等多種違紀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和學校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者,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的,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通過網絡盜用他人IP地址、網絡賬號與密碼,進入、竊取或破壞他人信息系統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網上發布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種謠言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利用網絡等各種傳媒威脅、謾罵、誹謗學校,詆毀學校形象,損害學校聲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瀏覽色情網站或非法組織網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在網上傳播淫穢、黃色、暴力、“三股勢力”等內容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利用網絡等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有損他人正當利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蓄意攻擊程序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設代理等破壞校園網安全系統,攻擊、破壞公共網絡服務設施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八)對有其他違反國家使用計算機網絡有關規定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凡以各種形式非法從事經商或各種經營、開發等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對非法經商者,視經營價值大小和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冒用學校、其他官方組織或他人名義,利用職務之便開展非官方活動,偽造材料、組織參加大型活動,侵害學校、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打架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策劃者:

          1.對策劃他人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對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肇事者(用言語侮辱、挑釁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激化矛盾等):

          1.對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導致打架事態擴大,未造成致傷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對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

          3.對致他人輕微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對致他人輕傷及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

          1.對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

          2.對致他人輕微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對致他人輕傷及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對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并產生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校園欺凌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出具偽證者:

          1.對目擊事態發展而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對參與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級處分。

          (七)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對未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對造成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持械打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毆打教職員工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在學校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進行宗教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制作、散發、宣揚、非法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一學期內擅自離校或曠課達到下列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離校1-2天或累計曠課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離校3-4天或累計曠課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離校5-7天或累計曠課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擅自離校8-10天或累計曠課40-4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擅自離校11天以上或累計曠課50學時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擅自離校天數的計算不計學校規定的休息日和假期。上課以實際授課課時計算,實習、設計、軍訓、勞動、運動會等集中教育環節每天以8學時計;早操2次計1學時;學校要求上的自習課1節記1學時;報告會以每45分鐘記1學時;曠考的,按照考試時間的2倍記曠課學時數。

          第二十七條 對在各類考試、考查或補考中有違紀行為者,按照《青島黃海學院關于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隱匿、毀棄、私拆或冒領他人信件、包裹或匯款單等,或者非法占有、非法處理他人的通知、郵件、電子郵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冒用他人名義從事違法、違規、違紀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給他人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造謠、謾罵、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的,非法買賣、 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不良信息,誣告陷害他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用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嚇、威脅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以暴力、公開隱私、寫恐嚇信、撥打騷擾電話等方式糾纏或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不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對違反學校有關學生醫療保障制度的就診規定、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偽造、涂改、冒領、盜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材料、假條、模仿老師簽字者,視證件或證明文件的重要程度或造成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對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畢業生就業、評獎或處分等原因,對教師或管理人員尋釁滋事者,視情節與后果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五)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擅自組織開展學術活動或舉辦沙龍、俱樂部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組織成立或參加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冒用學校或學校學生社團名義,進行宣傳或開展活動,或有違反學生團體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學生社團未按照學校相關制度審核批準,或者超出審批規定的范圍,吸納成員,收繳、使用會費,接受校外經費,宣傳、組織、參加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學生社團負責人和活動主要參與人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中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所述的數字或處分級別。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青黃院發〔2017〕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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