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學生違紀處分補充規定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上級和學校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青島黃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基礎上,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學生違紀處分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隱瞞旅居史,導致疫情傳播的;
(二)隱瞞自身癥狀,導致疫情傳播的。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可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完美校園”APP健康打卡累計超過3次的,或瞞報謊報旅居史、接觸史和健康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返校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在校期間做好自身防護,不服從管理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不按要求請銷假或不履行外出審批手續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不服從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生活等方面疫情防控安排,影響教育教學秩序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在校學生不按要求進行晨午晚檢,且無正當理由超過3 次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制造恐慌,發布不實言論,傳播散布謠言者,給予記過處分;
(八)不服從或拒不執行各級政府部門、社區等單位依法頒布的疫情防控命令、決定、規定、要求,干擾疫情防控工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違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應急措施要求,受到行政、司法部門處罰者,可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曾受到處分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紀的,從重處分。
第三條 本條款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