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保證國家政策的實施和落實,確保獎學金真正用于特別優秀、綜合素質高的學生身上,助學金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央財政部、國家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青島市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指南》、《青島市市屬高校國家獎學金指導意見》、《青島市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青島市市屬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指導意見》、《青島市市屬高校國家助學金發放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由中央政府和青島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由中央和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金。
第二章 名額劃分
第五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名額劃分依據高校的本、專科學生人數,并統籌考慮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等因素。
第六條 我校國家獎助學金的名額依據各學院本、專科人數,并統籌考慮日常量化情況等因素分配。
第七條 依據《青島黃海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考慮到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的雙重作用,評獎原則為:根據獎學金比例,按基礎性素質測評成績排序確定獲獎資格人選,按發展性素質排序確定最終獎項分配。
第三章 獎勵資助對象及獎勵資助標準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為我院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我院在校全日制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年資助標準分為三檔:一檔2000元,二檔3000元,三檔4000元。
第四章 獎助學金申請條件
第十條 各類獎助學金的必備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任何紀律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積極參加學校及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關心集體,團結同學。
(五)按時繳納學雜費,不惡意欠費。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除符合第十條申請條件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必須位于前3%。
(二)本學期德育分為100分及以上學生有資格參評國家獎學金。
(三)對于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沒有位于前3%,但均在前30%以內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除符合第十條申請條件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評學年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年級、專業或班級排名前20%。
(二)在校學習期間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突出者優先。
(三)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綜合測評的學生。
(四)本學期德育分為100分及以上學生有資格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除符合第十條申請條件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二)感恩奉獻,積極參加志愿者服務活動。
(三)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綜合測評的學生。
(四)本學期德育分為80分及以上學生有資格參評國家助學金。
第五章 評審辦法與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嚴格評審程序:
(一)國家獎助學金依據申請條件和分配名額,組織實施申請與評審工作。
(二)學生個人依據國家獎助學金申請條件分別提出書面申請。
(三)對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程序:
1、由各班班主任組織各班民主評議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評選,各學院組織教師和主要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院長、副院長、行政主任、學工主任、教務主任等)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審核提名,評選提出建議名單,在各學院公示2—3天后,如無異議,則將建議名單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并將評審結果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3、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確定初審名單,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4、國家助學金的評審按《青島黃海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綜合測評辦法》執行。并將初審名單在班級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國家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章 國家獎助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完成評審工作后,將國家獎助學金學生名單報市教育局審核。經批復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分學期發放給獲獎和受資助學生。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對國家獎助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建立專門檔案,將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公示情況、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保存5年以上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