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教育工作體系,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7]41號)、《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經濟困難學生界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范圍及申請條件
(一)取得青島黃海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能夠提供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一級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無違法亂紀現象及不良記錄。
(四)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積極進取者。
(五)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者。
第三條 在衣、食、住、行、用方面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查實,不予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同時,對知情不報的學院予以通報。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通宵上網的。
(二)日常生活中有著名貴服裝、出入歌舞廳或高檔餐館消費行為的。
(三)有抽煙、酗酒、沉迷網絡或其它消費型不良嗜好的。
(四)因為家庭建房、購房、結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債務的。
(五)男生燙發、染發、打耳洞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七)購買與學習無關的奢侈品的(例如:購買價值超過1000元/部的手機,購買價值高于3000元/臺的電腦等)。
(八)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例如:校園一卡通消費大于200元/周)。
(九)平時外出經常乘坐出租車、假期乘坐動車組和飛機等高消費交通工具的。
第四條 經濟困難生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經濟困難生分檔管理
經濟困難學生依據綜合評議進行排名,原則上經濟困難學生數量按不超過全校學生總數的20%進行認定,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按照三個層次劃分為A(一般困難)、B(困難)、C(特殊困難)三檔,不設具體比例,依據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民主評定,按困難程度依次排名。
第六條 經濟困難生資格認定基本標準
(一)A檔,指基本解決了生活問題,但在身心綜合素質能力發展方面仍然受到經濟條件制約的學生,包括家庭能夠基本滿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夠支付學費、住宿費,但在常規的集體活動、學習培訓、素質拓展等方面經濟條件仍然無法滿足的情況。
(二)B檔,指依靠家庭能夠解決基本的衣食問題,但這種解決還處在較低的水平,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難的學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經濟來源,或能夠獲得親友一定資助,但僅能維持日常生活等情況。
(三)C檔,指從家庭獲得的經濟支持很少或者沒有,衣食缺乏保障,溫飽尚未解決的學生,包括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無任何經濟來源;單親,在世父(母)親無勞動能力,且家庭無其它經濟收入;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書或市、縣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明的城鎮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
第七條 經濟困難生資格評定辦法
(一)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學生處、財務處等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二)成立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認定工作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和各年級學生工作輔導員、班主任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組長,班委以及普通同學代表一名(申請人回避)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范圍內公示,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評定,采取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可以采用班級無記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的方式進行。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于每學年開學初進行一次,并在整個學年過程中實行動態管理。本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原則,若家庭條件極其特殊或發生突然變化,可考慮改變檔次處理。改變檔次包括提高檔次、降低檔次、取消檔次三種情況。改變檔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請、民主評議的方式。對經民主評議需要進行檔次升降或取消的學生由學院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格認定,須詳細考查其家庭成員的工作、家庭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在校生活狀況和實際表現等多方面情況,學生本人須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評選國家助學金的重要依據,非困難生無權申請國家助學金。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最終解釋權歸學生處。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