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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黃海學院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6-08-18瀏覽量:1714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規范貸款資格審核程序,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66號)文件及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山東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暫行辦法》(魯教財字〔2009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助對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成人高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資助對象獲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主要用于其在讀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再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四條  山東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分別負責落實。

          第五條  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生源地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學院為學生提供相關貸款證明。

          第二章  資助對象條件

          第六條  資助對象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已被我院正式錄取的統招學生,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省同一個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

          第三章  貸款控制額度下達

          第八條  每年3月初,山東省教育廳、財政廳將下一學年貸款控制額度下達各市教育部門和各省屬高校,市教育部門將貸款控制額度分別下達所屬高校和縣(市、區)教育部門。對參加高考學生的貸款控制額度根據各市、縣(市、區)上年高考錄取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對高校在校學生的貸款控制額度根據各高校學生數扣除當年畢業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四章  新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九條  對參加高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級中學具體落實。

          第十條  每年3月份,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所轄各高級中學向畢業班學生宣傳解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采取學生個人申請與班級組織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將符合貸款條件的參加高考學生納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審對象范圍。

          第十一條  每年4月份,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所轄各高級中學分別成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在貸款控制額度內,逐一審核確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

          第十二條  跨市、縣(市、區)就讀、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的高考學生,經中學所在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初審并報送該生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戶籍所在地納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學生名單。

          第十三條  參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的社會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貸款資格審核。

          第五章  在校生貸款資格審核

          第十四條  對在校生的貸款資格審核,由各高校組織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體落實。

          第十五條  每年4月底前,我院在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基礎上,在貸款控制額度內,將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錄入山東省生源地助學貸款數據采集系統。對入學時已經通過新生貸款資格審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高校原則上不再進行貸款資格審核,但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在部屬及外省高校就讀的山東省籍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由學生所在學校參照我省政策要求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貸款資格審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將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信息集中報送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格式參照附件2)。

          第十七條  每年610日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市、各高校報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條件的學生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后的學生信息分類下發高校及各市、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貸款申請受理流程

          第十八條  貸款網上申請。自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全部實行網上申請,申請學生需登陸國家發開銀行高校助學貸款門戶網站學生在線服務系統( www.csls.cdb.com.cn)進行在線注冊、申請信息錄入、貸款申請表打印等。具體操作辦法請參照《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操作手冊(學生用戶)》(登陸“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網--資料下載”區域下載)。在我市市屬高校就讀的外省籍學生申請生源地貸款,各高校須按照其生源所在地的工作要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屬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參照上述辦法進行網上注冊申請。

          第十九條  貸款申請受理。各區、市在收到貸款學生申請材料后,要及時認真地做好材料審核、借款合同簽訂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受理證明》(以下簡稱《貸款受理證明》)打印等工作。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帳戶開立。自2010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撥付采用“支付寶”方式辦理,貸款學生無需到郵政儲蓄銀行開戶,貸款學生生成合同時,系統將自動生成“支付寶”帳戶,用于生源地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學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指定的銀行開立結算帳戶與個人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帳戶綁定后,剩余貸款資金可提現用于生活費(貸款成功后,學生可通過在線服務系統關注支付寶使用辦法或通過登陸支付寶網站了解相關操作)。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報到注冊。新學期開學后,貸款學生持《貸款受理證明》到學校報到,各高校要及時給予注冊,并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高校錄入《回執單》。為保證貸款資金及時發放到位,自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增加高校用戶,具體系統操作辦法請參照《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操作手冊(高校用戶)》(登陸“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網辦公自動化系統”下載)。高校登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www.gbms.cdb.com.cn)于930日前為貸款學生錄入《回執單》。

          第二十三條  《回執單》核對確認。各區、市、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回執單》后,要與生源地貸款管理系統內貸款學生回執進行核對并登記接收時間。

          第七章  貸款學生畢業確認的流程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登錄在線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csls.cdb.com.cn),進入“畢業確認申請”頁面,核實相關信息。如無錯誤,點“申請”即可完成申請;如信息有錯誤或需更新信息,可到“個人信息變更”中先修改,然后回到該頁面完成申請。

          第二十五條  高校經辦人登錄生源地助學貸款系統,進入“畢業確認”頁面,查詢已申請畢業確認的學生,查看相關信息后,點“畢業確認審核”即可。

          第二十六條  學生畢業前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確認畢業手續(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助學貸款畢業確認表》上簽字并按手印)。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需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并及時還款,以免影響日后的工作、生活中的信貸等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9月起施行,由青島黃海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0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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