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決定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后復學的原高校在校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資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2011年秋季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退役復學后實行學費資助。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本辦法中高等學校在校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笫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以下簡稱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第五條 被批準入伍的高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高校應屆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辦法辦理;暫不能夠完成學業不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辦法辦理。其資格認定由學生所在高校負責。
第二章 補償、代償和資助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六條 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8000元。
(一)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二)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三)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即停止發放。
第七條 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學生退役復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資助的退役復學的高校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每學年學費標準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額進行資助;學費標準低于8000元的,按照實際學費收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八條 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笫二學士學位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和資助學費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年限標準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應達到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應完成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資助學費的年限。
(一)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者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經學習時間或碩士已經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
(二)中職高職連讀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高職階段實際學習的時間計算。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的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剩余期限。復學后繼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資助范圍之內。
第九條 國家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學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退役復學后學生學費資助,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申批、經費一次性撥付學校。
笫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每年10月15日前,報名應征的高校在校生登錄大學生網上預征報名系統,填寫相關信息,下載打印《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遞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一次性還款計劃書,其中,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向學校提供本人簽字的一次性還款計劃書,其中應注明代償經費將直接由學校或者學校通過貸款經辦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一次性代為償還貸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在校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在《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然后交給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關規定在高校所在地縣(市、區)參加征兵體檢政審,被批準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其發放《入伍通知書》,并在《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批準入伍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交學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地方高校應征入伍學生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六)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復學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資助:
(一)每年退役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提出學費資助申請,并填寫提交《應征入伍高校復學生資助學費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認定。確認無誤后,按照隸屬關系,將《應征入伍高校復學生資助學費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年度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退役復學生的材料由各省(區、市)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后,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退役復學生享受學費資助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四章 預算下達,補償、代償和資助的實施
笫十二條 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復學生按照以下程序實施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
(一)中央高校應征入伍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及退役復學生資助學費資金,由中央財政拔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撥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應征入伍在校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及退役復學生資助學費資金,由中央財政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管理程序撥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的15工作日內,向學生補償學費。
1、對于辦理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代替學生按照還款計劃,在收到代償金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其在本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并將銀行開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剩余的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和賬戶。
2、對于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根據與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由學校在收到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銀行還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或由學校將代償金匯入學生戶籍所在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收到代償金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學生或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及家長。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代為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應同時將票據復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剩余的補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3、如應征入伍補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費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應征入伍學生應繼續按照還款協議,將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償還經辦銀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退役復學生資助學費資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繳納學生本人的學費,并將開具的按年度繳納學費的票據交學生本人。
笫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
(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后15個工作日內將被部隊退回的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分別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高校。
(二)被部隊退回并取消補償代償資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金15個工作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四條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其它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各地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其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生學費補償或學費資助的總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的每年的補償或資助標準乘以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和申請學費資助。對其入伍前已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再進行補償或者代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