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鼓勵我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員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9號)精神,為做好我校直招士官學生國家資助工作,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從2015年起,國家對直招士官學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款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
二、補償或代償的對象、標準、年限及方式
(一)補償或代償對象:直接招收為士官入伍的我校的本、專科學生。
(二)補償或代償標準:國家對每名直招士官學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三)補償或代償年限:國家對本、專科直招士官學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我校直招士官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低于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我校直招士官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高于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學制規定年限計算。專升本直招士官學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階段學習任務的實際時間計算。
(四)補償或代償方式:我校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資格的直招士官學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向青島市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補償款,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
三、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
每年6月15日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直招士官學生按規定填寫《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并向我校遞交《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還需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畢業后還款計劃書復印件,其中,應注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二)審核:
1、每年6月30日前,我校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學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在《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2、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學生到報名應征所在地將《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交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進行蓋章。
3、每年11月10日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學生應征入伍后,向其發放《應征入伍通知書》,并與《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起交回我校資助中心,我校資助中心將相關材料上報青島市資助管理中心。
四、管理與監督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直招士官學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
(一)已退兵學生在接到退兵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人姓名、就讀院系、退兵原因等情況上報我校資助管理中心。如有故意隱瞞騙取國家補償款者,將追究學生的法律責任。
(二)被部隊退回的學生,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資金由我校資助管理中心收回,并上交青島市資助管理中心。
(三)我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直招士官學生的入伍資格、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加本息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我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