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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2016-2017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和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0-10瀏覽量:17581


          學函字[2016]46

          各學院:

          根據青教辦《關于做好2016至2017學年各級各類學生獎助學金評審發放工作的通知》〔2016〕90號文件要求,結合《青島黃海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規定,現就做好2016-2017學年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和材料報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強領導、嚴格標準

          各學院在組織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及《青島黃海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掌握評審條件及程序,在各學院獎助學金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到零錯誤、零失誤、零腐敗、零投訴。

          二、關于評審要求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

          1.獎勵對象和標準:

          獎勵對象: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評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年級、專業和班級排名前20%(無任何紀律處分、不惡意欠費),德育分成績在100分及以上,在校期間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突出者優先。

          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2.名額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根據各學院在籍13級、14級、15級學生人數分配,并統籌考慮量化名次、資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適當傾斜。(具體名額見附件)

          3.評審原則: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4. 評審程序:

          (1)學習:各學院組織教師、學生學習《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及《青島黃海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

          (2)申報:10月10日,經過困難認定的學生根據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3)評審:10月11日-10月18日,學院評審、推薦。10月19日上午11:00前,學院上交電子版、紙質版材料,學校獎助學金領導小組進行核查。

          (4)公示:學院評審無異議后,學院內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師生如有異議,可書面向本院獎助學金領導小組提出質疑,獎助學金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內予以答復。如對本院獎助學金領導小組的答復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書面形式提請復議,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5)上報:10月29日,上報青島市教育局。

          (二)國家助學金

          1.資助對象和標準:

          資助對象: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任何紀律處分,不惡意欠費,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感恩奉獻,積極參加志愿者服務活動,德育分成績在85分以上(需注意:按照《青島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教育扶貧實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青教通字〔2016〕52號)要求,持有《扶貧手冊》的農村建檔立卡家庭學生全部享受國家助學金,優先享受最高檔,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資助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分為三檔,1檔2000元,2檔3000元,3檔4000元。

          2.名額分配:國家助學金的名額根據各學院本專科學生人數分配,并統籌考慮量化名次、資助工作成效等因素予以適當傾斜。(具體名額分配見)

          3.評審原則: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評審程序:

          (1)學習:各學院組織教師、學生學習《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及《青島黃海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

          (2)申報:10月10日,經過困難認定的學生根據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3)評審:10月11日-10月18日,學院評審、推薦。10月19日上午11:00前,學院上交電子版、紙質版材料,學校獎助學金領導小組進行核查。

          (4)公示:學院審核無異議后,學院內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師生如有異議,可書面向本院獎助學金領導小組提出質疑,獎助學金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內予以答復。如對本院獎助學金領導小組的答復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書面形式提請復議,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5)上報:10月29日,上報青島市教育局。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發放工作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發放,由市教育局負責統一辦理銀行儲蓄卡,通過代發銀行,根據財政撥款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劃入卡內。學校會及時準確的將銀行儲蓄卡發放到受助學生本人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扣留學生銀行儲蓄卡,以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發放及時到位。

          四、其他材料工作要求

          (一)各學院按年級由低到高順序提交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生匯總申報表的同時,要及時將學生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按報表序號排列匯總上報(將獲獎和受助學生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按照“辦卡”和“不辦卡”分開整理,在右上角標明序號,同時保證身份證復印件排列與上傳青島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系統的學生信息順序一致)。 1.復印件必須清楚,且用A4紙順向復印,不得上報傳真件;

          2.二代身份證(必須在有效期內)正反兩面順序復印,且復印在同一張A4紙上。

          3.不得上報戶口簿復印件和戶籍證明。

          (二)各學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填寫學生姓名、身份證號碼、學籍號、戶籍、生源地等基本情況,確保所填信息真實準確,為獎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依據。

          (三)要建立資助工作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相關證明材料、評審及公示材料、學校填寫的各類匯總表、受理結果、受助學生銀行儲蓄卡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分年級建檔,保存不少于5年備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四)進一步加強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發放的管理。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五、材料報送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紙質版(一式二份)、順序與匯總申請表順序一致。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匯總申報表、國家助學金匯總申報表(電子版)。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開卡明細表(電子版、紙質版)。

          (四)獲獎學生身份證復印件(A4紙正反面打印)順序與匯總申報表一致,開卡在上,不開卡在下,分別報送。

          (五)各學院公示的電子照片。

          (六)各學院國家獎助學金學生申請情況統計表電子版、紙質版一份。

          未盡事宜,請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

          聯系人:董曉,電話:83175568。

          學生工作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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