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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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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委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17-04-10瀏覽量:16344

           

          為了加強我校各級團組織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健全、完善團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增強團組織的戰斗力和凝聚力,使我校共青團工作充滿生機活力,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以下簡稱《團章》),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基本任務

          第一條  根據學校黨委、校務會和上級團組織的要求,積極做好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團員青年進行共產主義道德教育,黨的路線、方針和形勢政策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團的基本知識教育等。經常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同時,協助學校各級領導做好團員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其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素質。

          第二條  當好學校黨委的助手,加強團組織的思想建設,配合黨委做好學生團員的推優入黨工作。

          第三條  結合學校的專業特點和教學需要,開展豐富多彩的、適合青年特點的文化活動,培養學生的刻苦學習意識,幫助學生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開拓知識領域,提高實踐和創新能力。

          第四條  關心團員青年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傾聽團員青年的呼聲,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創造條件,為團員青年的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第五條  加強團的自身建設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學校團的各級組織機構,加強對學院團總支和直屬支部的領導,指導各級團組織搞好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充分發揮團組織教育團員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建立健全團的各項工作制度,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度,制定匯報制度、會議制度以及管理條例、獎勵條例和處分條例等,有計劃地做好團的經常性工作,實行科學化管理。

          (三)做好團學干部的選拔培養工作,關心他們的思想、學習、工作與生活,不斷提高團學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學習、實踐能力。

          (四)對團員加強團的基礎知識教育,教育團員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增強光榮感、責任感,廣泛開展“爭當合格共青團員”活動。

          (五)積極做好團的組織發展工作,努力壯大團員隊伍。

          第六條  加強對學生會工作的指導,鍛煉學生會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學生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能。

          第七條  表彰團的先進集體和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并給予適當的獎勵。配合黨組織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入黨工作和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工作。

          第八條  在青年教師中,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使廣大青年教師以主人翁的姿態,參與學校改革、管理、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章  管理條例

          第九條  崗位責任制。各級團組織負責人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認真負責,勇于開拓創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條  分工負責制。在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擴大各級團組織的自主權,充分發揮積極性和獨創性,同時加強團結協作,分工不分家。

          第十一條  實行逐級管理,班級團支部對所在學院團總支負責,各團總支對學校團委負責。

          第十二條  實行制度管理,《團委工作條例》是團內管理制度化的具體措施,各級團組織、團干部和團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章  團員發展制度

          第十三條  發展團員工作是團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基層團組織的一項經常性工作。發展團員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四個原則:一是堅持有領導、有計劃進行的原則;二是堅持保證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性組織的原則;三是堅持入團自愿的原則;四是堅持嚴格履行入團程序,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

          第十四條  團員發展一般每年5 月份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  確定發展對象的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的青年。

          (二)承認團的章程,愿意參加團的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愿意執行團的決議和按期交納團費,并向所在團支部提交了入團申請書的有志青年。

          (三)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了解團的基礎知識,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模范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誠實謙虛,實事求是,敢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五)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綜合素質測評成績較高。

          第十六條  接收團員的組織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團支部提交入團申請書后,可由團支部指派或本人約請對其比較了解、思想水平比較高、掌握團的基本知識的兩名團員做其入團培養人和介紹人。

          (二)介紹人應負責地向被介紹人說明團章,并向團支部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表現和經歷。

          (三)團支部委員會要以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團內外對申請人的意見和反映,并在參考學習成績、日常表現等方面的情況后,確定發展對象。

          (四)經過團支部團員大會討論通過,將擬發展對象的入團材料及團支部討論意見報所在團總支進行審核,審核材料包括入團申請書、思想匯報、學習成績、日常表現、評優情況等,團總支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向團支部反饋。

          (五)經過團總支審核同意的發展對象,由入團介紹人指導其填寫《入團志愿書》,團總支將《入團志愿書》及發展對象的有關情況上報學校團委,由學校團委審查批準。

          (六)經學校團委審查批準的新團員,由團委組織部備案。所在團支部支部書記或組織委員要及時同新團員談話。

          (七)被批準入團的青年從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取得團籍。

          (八)新團員必須在團旗下進行入團宣誓。

          第四章  匯報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團組織要定期向上級團組織和同級黨組織匯報工作,學校團委每學期至少向學校黨委全面匯報工作二次,學院團總支每學期至少向所在學院黨支部和學校團委匯報工作各二次,班級團支部每月向所在學院團總支匯報工作至少一次。團內舉辦重要活動前后、決定重大獎懲之前,必須向同級黨組織匯報,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各級匯報可采取口頭匯報、會議交流、書面匯報、檢查會議記錄和工作手冊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每個團員一學期至少向團支部作一次思想匯報,可以在民主生活會上發言,也可以個別談心或書面匯報。思想匯報內容包括自己對黨、團、國家大事的看法和認識,以及自己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所碰到的思想認識問題。

          第二十條  各級團組織要認真聽取下級團組織和團員的匯報,及時進行分析、歸納,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計劃,調整工作安排。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團組織必須實行定期例會制度,每1-2周開一次,總結前段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布置后段工作任務。每次會議完畢后必須有書面記錄,備案存檔。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團委每2-3年召開一次全校團員代表大會,各學院團總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每1-2年召開一次本學院團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堅持開短會、開好會、盡量少開會的原則,能個別解決的不開會,能用電話、書面、口頭通知等形式解決的不開會。

          第二十四條  任何會議,主持人必須嚴肅會議制度,充分發揚民主。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獎勵條例

          (一)團內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

          (二)通報表揚分學校、學院兩級,不定期給予在各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通報表揚。

          (三)授獎的團組織或該級以上各級團組織,如果發現受到獎勵的團員、團干部事跡嚴重失實,在認真調查核實、聽取下級團組織的意見后,可以作出撤銷獎勵的決定。

          (四)授予榮譽稱號要經團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學院團總支、學校團委批準,還必須經團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審查同意。通報表揚要寫簡要材料,授予榮

          譽稱號要按要求填寫登記表,存入團員檔案或人事檔案。

          第二十六條  處分條例

          (一)團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二)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所在學院團總支審核,送學校團委審批;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由支部大會、團總支委員會討論并報學校團委審批。

          (三)團員處分上報材料應有團支部大會通過意見(會議時間、地點、到會情況、討論結果),受處分者簡況(姓名、年齡、入團時間、現任職務)和受處分原因及受處分者書面檢討一份,連同處分材料裝入檔案。

          (四)處分決定做出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級團組織提出申訴,并享有要求有關組織答復的權利。若受處分人無理取鬧,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的,經批評教育仍無效,則應及時把處分決定和本人意見一并報學校團委,經調查核實后,加重處分。

          (五)處分時間,從上一級團組織批準之日算起,在沒有批準之前,不能剝奪團員的權利。

          (六)留團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做入團介紹人,其他權利與一般團員相同,察看期間可根據本人表現來決定延長察看日期或提前恢復團員權利。

          (七)改變或撤銷對團員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做出書面決定報所在學院團總支及學校團委批準。

          第七章  團委崗位職責

          第二十七條  團委書記職責

          (一)主持團委全面工作,同時分管秘書處、組織部工作。及時傳達學校黨委、校務會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決議,經常向學校黨委、校務會和上級團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工作,并結合學校實際,提出各學期工作計劃的初步意見,經團委會充分討論后,制定具體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定期召開團委辦公會議和學院團總支(直屬團支部)書記會議,討論團的工作。

          (三)加強團委班子的團結,搞好團委班子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關心團干部的思想、學習、工作與生活,抓好團的組織建設和干部培訓,進行經驗交流,努力提高團干隊伍素質。充分發揮團干隊伍的積極性和獨創性,努力提高他們的各方面的素質,為他們的成長鋪路搭橋。

          (四)集中力量抓好各階段的中心工作,并經常督促和幫助各部門抓好日常工作。

          (五)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主動爭取學校的重視和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完成團的工作任務和上級交辦的有關事宜。

          (六)開展調查工作,熟悉團情,掌握學生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七)關心青年學生的正當利益,向上級和學校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八)搞好教工團支部的建設,維護青年教工的利益,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九)對學生會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組織團學干部培訓。

          (十)負責團內經費的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團委副書記職責

          (一)協助書記處理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務,具體分管宣傳部工作。

          (二)協助書記做好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抓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組織對全校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團員意識主題教育活動。

          (四)抓好校園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各部門、各學生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內團學活動。

          (五)指導各級團組織開展共青團理論研究,做好各級團干部的培訓工作。(六)指導、協調、監督團委各部委和學生會的工作。

          (七)完成書記交辦的有關事宜,書記不在時代替書記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團委秘書處職責

          (一)負責團內各種文檔的收發、整理、存檔。

          (二)負責發放各種報刊雜志。

          (三)收集整理對各團總支日常工作的考核數據。

          (四)負責團內會議的通知、記錄,檢查督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團委固定資產的管理。

          (六)協助團委各部門開展工作。

          (七)負責接轉團員組織關系和團籍冊工作。

          (八)負責團費的收繳、管理。

          (九)完成團委書記、副書記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第三十條  組織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統計并掌握團組織的基本數據資料,包括:團員數、青年數、團支部數、保留團籍的黨員數、團內獎懲情況、團員中男女比例等。

          (二)建立和管理好學校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組織的干部檔案。

          (三)制定團的組織建設方面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共青團評先樹優工作,發展新團員。

          (四)組織好民主生活會和各種團內活動。

          (五)組織籌備團委、學生會換屆選舉工作。

          (六)監督維護學校大型活動會議的紀律。

          (七)監督、指導各學院團總支組織委員工作。

          (八)對團學干部進行民主測評,掌握團學干部工作情況,及時向書記匯報。

          第三十一條  宣傳部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的宣傳方針和政策,制訂宣傳工作計劃。

          (二)配合學校團委、學生會各部門開展各項宣傳工作,配合學校各部門做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

          (三)積極了解并掌握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并提出進行思想教育的意見。

          (四)抓好宣傳隊伍的建設和宣傳隊伍的培訓工作,抓好團員青年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組織宣傳方面的座談會、對話會,開展板報、墻報、書畫比賽等。

          (六)定期召開各級宣傳委員會議,部署宣傳工作任務。

          (七)規范管理學校內各種廣告,積極與學生會其他部門配合抓好宣傳廣告工作。

          (八)積極配合黨委宣傳部的各項工作。

          (九)加強學校團委的宣傳力度,樹立良好形象,發現和吸收優秀宣傳人才。

          (十)完成團委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

          (十一)監督、指導各學院團總支宣傳委員工作。

          第八章  團總支的主要任務和機構設置

          第三十二條  團總支是設在各學院的團組織,受學院黨支部和學校團委雙重領導。負責本學院團的各項工作,指導學院學生會開展工作。根據所在學院黨支部和學校團委的要求,帶領團支部開展以愛國主義教育為主旋律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青年樹立堅定的政治信念,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加強團組織的自身建設和作風建設,對團支部進行管理、考核、評比,指導社團工作,并同時完成黨支部和上級團組織交給的其它工作。團總支設書記、副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也可以根據需要另設其它部門。各部門工作參照學校團委各部門工作內容。

          第九章  團支部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團支部在上級團組織領導下進行工作,團支部要領會、執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精神,經常向上級團組織請示匯報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團支部工作范圍

          根據《團章》第二十五條對團的基層組織任務的規定,我校各團支部要以抓思想教育為根本,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配合輔導員對團員進行思想教育工作。

              (二)配合班委會在班級工作中發揮團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三)安排團組織生活,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活動。

              (四)發展新團員,開展評先樹優工作。

              (五)關心團員青年的切身利益,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

              (六)鼓勵團員積極要求入黨,不斷向黨組織推薦優秀分子,及時向黨組織匯報團員積極分子的要求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團支部組織生活的內容

              (一)對團員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和形勢任務教育。

              (二)對團員進行團的知識和團的傳統教育。

              (三)討論團的工作任務,檢查團員完成團的工作任務情況。

              (四)在團內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

              (五)對團員進行黨的基礎知識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團支部組織生活的形式

          可采取上團課、報告會、民主生活會、演講、講座、參觀訪問、社會調查、聯誼活動、競賽等形式。

          第三十七條  團支部團員教育評議每年進行一次,團支部要建立會議記錄制度,對團員的民主評議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章  團籍注冊制度

          第三十八條  團員年度團籍注冊時間在團員民主評議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一般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暫緩注冊:

              (一)不按時交納團費者。

              (二)受撤銷團內職務以下團紀處分或行政處分時間不足三個月者;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察看期間暫緩注冊。

              (三)對民主評議工作不積極,個人總結不認真者。

              (四)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或累計五次以上不參加集體活動者和連續半年以上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經幫助教育不改者。

              (五)不支持團支部和班委會工作、經常出難題者。

              (六)不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犯學校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七)其它由團組織認定應予暫緩注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注冊,團內除名:

              (一)民主評議為不合格團員的。

              (二)受暫緩注冊處理,暫緩期滿后仍無改變的團員。

              (三)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勞動教養及其他錯誤性質嚴重的受到開除處分的團員。

              (四)連續半年不交納團費,自行脫團的團員。

              (五)其它由團組織認定應不予注冊的。

          第四十一條  團籍注冊程序

              (一)根據民主評議結果,由團支部提出注冊方案,與民主評議其它結果和決議一并報所在學院團總支批準。

              (二)由團支部組織委員負責在團員證注冊欄內填寫注冊時間,統一到所在學院團總支加蓋注冊專用章。

              (三)將注冊后的團員證發給團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開始生效,今后團內一切規章制度均以此為依據,20111231日起實施的《共青團青島黃海職業學院委員會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共青團青島黃海學院委員會

          2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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